法律常识-劳动者权利3

2021-09-20 12:59:45YD工作室17:25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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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成疾定有因果,积劳当求补偿

    ——工伤赔付问题

【关键词】工伤 视同工伤 工伤赔偿

【引人入胜】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是每天面临的各种内外部风险却不断增多。特别是在工作过程中,提起工伤,以前人们总是想到一些重危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的各种侵害、发生的各种意外,但如今无论哪行哪业,人们都已普遍意识到工作中受伤并不是小概率事件,况且风险预防并不能因概率大小而区分强弱。然而,现实是,很多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仍然不知所措,求偿无门;许多人对工伤以及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题茫然无知,总是在未发生时心存侥幸,发生后听天由命。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正是这一系列风险给现代性以一种失控的毁灭性力量的感觉,并使我们内心充满了对本体的不安全感。”有感于此,本节将对工伤以及有关的知识进行系统的介绍。

【条分缕析】

一、什么是工伤

所谓工伤,即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从这个定义中我们能看出关于工伤的三个要素:一是劳动者,二是工作中,三是受伤害。

(一)劳动者身份

所谓劳动者身份,一般而言必须是在劳动关系中予以体现。确认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劳动关系应该是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实务中,除了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因工负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应当认定为人身损害侵权,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TIPS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的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都不必须要求书面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劳务关系更强调双方的平等性,并不存在管理上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并且由于双方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而雇佣关系双方一般有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地位并不平等,且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他们都与劳动关系相区别。

(二)工伤类型

在工作中所受的伤害并不必然的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只有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将工伤细化为以下具体的七种类型。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应当注意“三工”的表述,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此处的预备性工作及收尾性工作都应当是与正式工作相关的,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

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的“暴力等意外伤害”指既包括受到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诸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四是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应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若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里所规定的疾病但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进行学习、培训等。劳动者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起的3个月内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的亲属按月发放抚恤金。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正常合理的单位与家之间的路线,也包括在合理范围内的买菜、接孩子路线等。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七种明确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这七种之外又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不需要与工作有关联性,但突发疾病后应立即抢救,突发疾病与抢救之间不能有间隔,抢救48小时以后才死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此处不要求“三工”的条件,只要是在抢险救灾中受伤就属于工伤。

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处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只享受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鉴定

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给劳动者以赔偿,用来弥补劳动者因受伤而遭遇的肉体、精神甚至个人发展机遇上的损失。而伤害有大有小,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这需要一定的程序来对伤害程度进行评定,以确立劳动者的损失,明晰赔付的金额。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叫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者是明确是否受伤,后者是确定伤害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接下来就需要对伤害程度进行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此时,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一般而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最晚做出期限为申请之日起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等级是工伤赔付中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工伤时,除了以正面列举的形式明确工伤范围外,也以反向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法律将一些情形视同工伤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将一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不能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自身的过错买单。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应当以司法机关有效的法律文书作为认定的依据,过失犯罪及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醉酒或者吸毒的。关于对醉酒的认定,一般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来认定。

3)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或自杀都是劳动者对自身的伤害存在主观的故意,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故法律将这种情形排除在工伤的认定之外。

三、工伤赔偿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项。

一是医疗费。职工因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用是应该由工伤职工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二是交通、食宿费。职工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食宿费,以及因去外地治疗所花费的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

三是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是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仅限于辅助日常生产生活所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六是护理费。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八是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其中,一到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到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山东省为例,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工资×8个月。

十是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一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对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定比例的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十二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标准全国统一,2020年为847180元。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阿峰系欣欣公司的员工。2014526日上班期间,阿峰于上午8时许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口头请假,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骑电动车离开公司前往父亲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阿峰负次要责任。

当地人社局于2014829日受理阿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人社局认为阿峰在上班期间请假未获批准,且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遂于2014102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阿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最终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判决。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因私事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能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一审法院认为阿峰的行为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阿峰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阿峰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高院再审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阿峰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高院再审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因此,阿峰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驳回阿峰的再审申请。

对于工伤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列举的标准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该认定标准。视同工伤的情形本身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保护,所以在适用时更应严格限定认定条件,不得再对其做扩大解释。


有关个人肖像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人格权之一种

小学生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做什么?

有几个疑问想要问你,首先这个谁的知识产权?是这个小学生的吗?如果不是,这名小学生可以跟拥有此知识产权的人那里获取授权,再进行利用。

小学生了解的劳动知识?

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小学生要爱劳动,在家帮父母做家务,在学校要打扫卫生。每年的植树节要种树。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

劳动小常识大全

应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情况: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知识产权、专利申请

你的项目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需要在完成以后申请,请尽快, 因为一个专利申请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拿到授权。 著作权,只要作品存在,著作权就已经产生了。如果你想申报,可以去申请著作权,不申请你也享有著作权的。这是两个概念。

请提供一些专利或知识产权的小故事,要有代表性,字数最好在五百以内,谢谢!

  说起专利,很多人头就疼,因为太专业和晦涩。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是如何确定的?有了专利是否当然地就可以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申请专利除了保护自主创新外还有没有其它作用?   张三有个凳子的专利,这个凳子很简单,专利写的也很简单,一个凳子,包括:一个座部;和四个与所述座部相连的支撑于地面的支撑腿。   张三的凳子在市场上销售的非常好,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李四发现长时间地坐在凳子上不舒服,如果凳子上能有一个靠背,那坐在上面更舒服,于是李四就发明了椅子,并准备申请专利,椅子相比凳子的改进之处在于多了一个靠背,当然椅子也有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   这下问题就产生了:   一、李四可以申请椅子的专利吗?   可以!   申请专利并不要求技术创新方案为原创发明,在现有产品或者现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也可以申请专利。实际上,原创性的发明或者说基础性的发明并不多见,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绝大部分的发明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正如牛顿所说“我为什么看得比别人远,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肩膀上。”椅子为什么可以申请专利呢?因为现有技术的凳子没有靠背,导致人长期坐在上面不舒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增加了靠背变成了椅子,这就是椅子的创新之处,所以椅子可以申请专利。   同样的道理,在我们研发工作中,大部分的工作也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以使得产品性能更好、成本更底、生产更高效等等,这些研发成果如果具有一定的创造性都可以申请专利。相反,实际工作中,发明一种全新的产品这样的机会有,但几率比较小。所以,在研发中,不要以为自己的创新不起眼,小发明能解决大问题。如何保护您的发明?还是申请专利最有保障。   二、李四可以生产、销售椅子吗?   不可以!   很多人就疑惑了,既然我都已经申请了专利,为什么自己还不能生产呢?从专利侵权的角度说,只要一件产品包括了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对于椅子来说,虽然增加了靠背,但是还包括了一个座部和四条支撑腿,即,椅子中包括了凳子的所有构成要件,所以就落入了凳子的专利保护范围内,因此,可以说,如果李四生产销售椅子,则侵犯了凳子专利权。   但是,进一步来说,由于李四拥有椅子的专利,则他人包括凳子的专利权人如果未经过李四的同意,也不能生产椅子,否则就侵犯了李四的椅子专利权。对于李四来说,虽然不能生产椅子,但是由于李四拥有椅子的专利权,则拥有了椅子的“垄断权”。   三、李四为什么要申请椅子专利呢?   显然李四花钱申请专利并不仅仅是想拥有名义上的垄断权,而是为了生产和销售椅子,从中获得利润,但是由于有凳子专利的存在,李四又不能生产销售椅子,那李四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呢?   由于椅子坐起来更舒服,椅子的市场一定会非常好,利润一定很可观。此时,李四在想:我要是能生产销售椅子一定能获得很好的利润,可是由于有凳子专利的存在,我又不能生产椅子。张三也在想:椅子的市场和利润一定比我的凳子好,如果我能生产销售椅子一定能获得很好的回报,可是由于李四有椅子的专利,我又不能生产销售椅子。   张三和李四都在考虑,如果我们双方合作,一定会成功,如何合作呢?有这样几种方案:   1、张三授权许可李四使用凳子专利,即,李四可以生产椅子,李四支付给张三一定的凳子专利使用费;   2、李四授权许可张三使用椅子专利,即,张三可以生产椅子,张三支付给李四一定的椅子专利使用费;   3、张三李四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即张三授权李四使用凳子专利,李四也授权张三使用椅子专利,这样,张三既可以生产凳子也可以生产椅子,李四也既可以生产凳子也可以生产椅子。   当然还有很多其它的合作方案,无论哪种合作方案对张三和李四都是皆大欢喜,因为他们都能从各自的专利中获得了收益,这样专利的效益就显现出来了。   这时,王五一看椅子的市场那么好,也想生产销售椅子,可是由于凳子和椅子专利的存在,只好希望获得张三李四的专利授权许可,可是张三和李四说:不好意思,凳子和椅子只有我们自己才能生产销售,其他人一概免谈。王五只好干着急,但是没有办法,因为自己没有专利,没有办法去和别人谈判,也没有办法向张三和李四那样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   四、王五怎么办?   由于凳子和椅子的市场不错,王五一直想进入这个市场,可是却得不到张三和李四的专利授权许可,王五该如何办呢?也有办法:   1、王五可以继续在凳子和椅子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改进。比如,椅子只有靠背,如果我能继续在椅子上增加扶手,变成了扶椅,这样用户会更舒服,王五可以申请扶椅的专利。继续进行改进,如果把椅子的靠背改进成可以平放的,则椅子就可以变成多功能的躺椅,王五可以继续申请躺椅的专利。   由于扶椅和躺椅的市场会很大,张三和李四如果想生产扶椅和躺椅,那么王五就有了谈判的筹码,这样,上面的故事又要重复了。   2、王五可以研究张三和李四的专利,进行避专利设计(design around),比如,张三和李四的专利都是说凳子或椅子有四条腿,那么我王五设计的凳子和椅子如果是三条腿则不侵犯他们的专利了。大家可以分析一下,以下这些方案侵犯张三和李四的专利吗?   总结:   1、专利的本意是保护发明创造,但是随着市场的竞争,专利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策略之一,只有拥有专利,才能具有话语权。专利是一种商业游戏,如果没有专利,可能连做游戏的资格都没有。   2、专利的作用除了保护自主创新成果外,还可以作为交叉许可及和别人谈判的筹码。   3、专利保护和避专利设计一直是矛和盾的关系。如何最大可能的用专利保护自己的创新发明,避免他人的规避?如何想方设法的避开他人的专利?这一对矛盾总是在不断地促使我们开动脑筋,也正是有了这对矛盾关系才促使我们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所以,矛和盾虽为殊途,却达到了同归的目的。套用哲学上的一句话: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尚姓历史名人(年代,主要贡献)

尚 长,字子平,汉代名士。为子嫁娶毕,即不复理家事。见三国魏嵇康《高士传》: 尚 让,唐末黄巢起义军将领。初从王仙芝起义,王仙芝死后,归黄巢。大齐政权建立后,任太尉中书令。随黄巢四处征战,为黄巢的重要将领。黄巢死后,降唐。 尚仲贤,元代戏曲作家,真定(今河北正定县)人。生卒不详。著有杂剧十一种,今存《柳毅传书》,《气英布》。 尚 野,保定(今属河北省)人,元代大臣、学者。累官至集贤侍讲学士兼国子祭酒。为官廉介有为,决狱无留滞。文词典雅,博闻强记,从学者甚众。 尚文(1236—1327年),字周卿,祁州深泽(今河北深泽)人,元朝副宰相。. 尚 达,陕西省同州(今大荔)人,明代官吏。弘治初,以贡士任岳阳令,县有涧水为患,尚达命令开渠灌田,时逢天旱,可谓两得其便。 尚 衡,同州人,明代官吏。弘治年间进士,累官工科给事中,曾上疏谏议,停止建造佛塔,后卒于汉阳太守任上。 尚 雨,山阴(今浙江省绍兴)人,清代画家。善山水、杂画,松石师郭熙,墨竹潇洒可爱。 尚可孤,唐代东部鲜卑族人,宇文之别种,世居松、漠间。初事安禄山,后附史思明。肃宗时降唐,封为神策大将。平叛有攻,累官至检校尚书右仆射,封冯翊君王。 尚云祥(1864年-1937年),武术家,形意拳大师,尚氏形意拳创始人。 尚其亨,辽宁省海城人,清代大臣、学者。隶汉军旗,光绪十八年进士,官至福建布政使。经史词章以外,阴阳医相、绘画金石,均能窥其深奥。 尚小云,河北省南宫人,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四大名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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