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成疾定有因果,积劳当求补偿
——工伤赔付问题
【关键词】工伤 视同工伤 工伤赔偿
【引人入胜】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社会在进步,科技在发展,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是每天面临的各种内外部风险却不断增多。特别是在工作过程中,提起工伤,以前人们总是想到一些重危行业从业人员受到的各种侵害、发生的各种意外,但如今无论哪行哪业,人们都已普遍意识到工作中受伤并不是小概率事件,况且风险预防并不能因概率大小而区分强弱。然而,现实是,很多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仍然不知所措,求偿无门;许多人对工伤以及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问题茫然无知,总是在未发生时心存侥幸,发生后听天由命。正如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正是这一系列风险给现代性以一种失控的毁灭性力量的感觉,并使我们内心充满了对本体的不安全感。”有感于此,本节将对工伤以及有关的知识进行系统的介绍。
【条分缕析】
一、什么是工伤
所谓工伤,即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从这个定义中我们能看出关于工伤的三个要素:一是劳动者,二是工作中,三是受伤害。
(一)劳动者身份
所谓劳动者身份,一般而言必须是在劳动关系中予以体现。确认工伤的前提必须是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劳动关系应该是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实务中,除了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因工负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应当认定为人身损害侵权,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TIPS: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的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二者都不必须要求书面形式。不同之处在于,劳务关系更强调双方的平等性,并不存在管理上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并且由于双方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而雇佣关系双方一般有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地位并不平等,且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他们都与劳动关系相区别。
(二)工伤类型
在工作中所受的伤害并不必然的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只有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将工伤细化为以下具体的七种类型。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应当注意“三工”的表述,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此处的预备性工作及收尾性工作都应当是与正式工作相关的,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
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的“暴力等意外伤害”指既包括受到不法分子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诸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
四是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应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若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里所规定的疾病但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指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进行学习、培训等。劳动者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起的3个月内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的亲属按月发放抚恤金。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正常合理的单位与家之间的路线,也包括在合理范围内的买菜、接孩子路线等。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七种明确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这七种之外又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不需要与工作有关联性,但突发疾病后应立即抢救,突发疾病与抢救之间不能有间隔,抢救48小时以后才死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此处不要求“三工”的条件,只要是在抢险救灾中受伤就属于工伤。
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处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只享受除此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鉴定
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给劳动者以赔偿,用来弥补劳动者因受伤而遭遇的肉体、精神甚至个人发展机遇上的损失。而伤害有大有小,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这需要一定的程序来对伤害程度进行评定,以确立劳动者的损失,明晰赔付的金额。这个过程在法律上叫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者是明确是否受伤,后者是确定伤害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后,接下来就需要对伤害程度进行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此时,由用人单位、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一般而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最晚做出期限为申请之日起6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等级是工伤赔付中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
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工伤时,除了以正面列举的形式明确工伤范围外,也以反向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法律将一些情形视同工伤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将一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不能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自身的过错买单。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1)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应当以司法机关有效的法律文书作为认定的依据,过失犯罪及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醉酒或者吸毒的。关于对醉酒的认定,一般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来认定。
(3)自残或者自杀的。自残或自杀都是劳动者对自身的伤害存在主观的故意,与工作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故法律将这种情形排除在工伤的认定之外。
三、工伤赔偿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项。
一是医疗费。职工因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用是应该由工伤职工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并无统一的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二是交通、食宿费。职工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食宿费,以及因去外地治疗所花费的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规定。
三是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是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仅限于辅助日常生产生活所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六是护理费。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八是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其中,一到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到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山东省为例,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工资×22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工资×18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工资×10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工资×7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工资×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统筹工资×36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工资×30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工资×20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工资×16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工资×12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工资×8个月。
十是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一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对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定比例的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十二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标准全国统一,2020年为847180元。
【以案说法】
一、案情简介
阿峰系欣欣公司的员工。2014年5月26日上班期间,阿峰于上午8时许以“家中有事”为由向车间主任口头请假,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即骑电动车离开公司前往父亲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阿峰负次要责任。
当地人社局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阿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人社局认为阿峰在上班期间请假未获批准,且因本人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遂于2014年10月2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阿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最终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判决。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因私事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能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一审法院认为阿峰的行为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下班是指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阿峰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阿峰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高院再审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因此,阿峰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高院再审裁定,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不属于下班,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工伤。因此,阿峰在离开单位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驳回阿峰的再审申请。
对于工伤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所列举的标准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该认定标准。视同工伤的情形本身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保护,所以在适用时更应严格限定认定条件,不得再对其做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