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演变过程,结合农村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践发展,与其他相关组织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其一,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从起源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建立的,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建立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础之上。对于特定地域范围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连在一起甚至相互交错的土地,究竟属于哪一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局外人通常难以区分,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清楚地知道,哪些土地属于本集体所有。尽管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争议,但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都清楚地知道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边界。这些土地既是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重要基础,也是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最重要特征。正因为它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使其具有其他一些重要特征,例如,以土地为基础而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全部资产属于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而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得分割到农户或者农民个人。这是集体经济组织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二,具有地域性(社区性)。农村社区集体是按照农村一定地域即村组边界划分的,村组边界范围内的土地是集体的地域基础。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社区性),因为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这个特定地域一般以农民居住的村庄为核心,以土地改革时分配给该村农户的土地为边界。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确定的地域范围,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通常都有明确的地域边界,互不重叠,该地域范围内的土地资源是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以该地域为限。
其三,具有惟一性与排他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然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而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土地只能由该地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基于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特定地域范围内只有一个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成立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每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都是惟一的、排他的,同一地域范围内不可能同时并存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地域范围内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组织,但不能再成立另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体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排他性和惟一性。
而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他外人来说也具有排他性。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有明确边界,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归属关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而且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排除其他成员的权利。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其他外人具有排他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能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即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
其四,成员具有相对封闭性与变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性,决定了其成员只能是特定地域范围内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是一个相对封闭又不断变化的集体。
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外具有封闭性,只有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村民,通常是长期居住、生活并且以该地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生活保障的村民及其后代,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地域范围以外的村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外地进入该地域的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个别人经过相应程序得到集体经济组织认可,才可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具有封闭性。
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内又具有开放性。从成立初级合作社开始,农民以户为单位加入合作社,农户家庭人口的数量在不断变化,合作社社员数量也随之变化。按照多年形成的习惯,农户的家庭成员因婚姻、生育等增加的人口自然就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开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死亡的,自然丧失成员身份。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特定时点是确定或可以确定的,但随着成员的婚丧嫁娶、生老病死,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总是处于变化之中,明显具有变动性。
其五,具有相对稳定性。普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经营不善等破产,这是市场经济下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在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又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就可能处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而影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不能像普通公司、企业那样随意破产,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相对稳定性。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资设立企业,由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市场规则承担相应风险,万一资不抵债,可以依法破产、兼并、重组,但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而且,随着城镇化推进,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可能被依法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转为城镇社区;还有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成立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随意破产、解散和清算。实践中,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已经把发展集体经济的重点放在物业出租、管理等风险较小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