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民法案例卷讲解(一)

2022-05-15 18:04:26厚大法考官方84:0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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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应该退还。 这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中的不完全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情形。 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原告要求其退还学费,相当于恢复原状,因此应当退还。

民法案例

如钱某与李某已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则此时房屋产权已变更为李某所有。

民法案例

你雇佣了她,那么她就属于工伤范畴,如果是她的疏忽导致煤气中毒,那么你不用赔偿,只需要给工伤抚恤费,但如果是意外,你就要赔了,按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来给付,还要看她家里人的经济状况和资金来源

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机会不平等的案例

很普遍,由于企业觉得新一代农民工对待遇和福利的要求较高,所以在相同条件下,更愿意选择年纪更大的农民工

民法案例及答案

1、关于救助自杀者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现在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构成,有的则认为不构成。因为救助行为本身并没有给自杀者带来“利益”,因为救助违反了自杀者的本意,而无因管理是需要被管理人收益的。 2、如果成立无因管理,那么相机损失和包扎费应该赔,因为是救助的必要费用。 3、医药费应该赔,也是必要费用。

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 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 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欧洲民间故事阅读卷及答案?

本书精选了一些在欧洲国家广为流传并影响至今的经典民间故事,这些故事绘声绘色地描写了欧洲的社会生活和人们的生活状态。故事中有邪恶的巫婆、美丽的公主、勇敢的英雄等等,展示了欧洲人民的文化风貌,让孩子足不出户就能领略欧洲的风情。

民法案例,急用

1、本案被告的行为应属明知竖在路中央的电线杆可能会造成车辆碰撞发生损害(侵权)的后果,而没有采取恰当的方式(如用围栏围起)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存在过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认定为一种侵权行为。 2、造成李某死亡的原因有:电信局和镇政府将电线杆树在马路中央、李某驾驶摩托与电线杆碰撞、医院抢救无效。李某的碰撞行为和医院抢救无效的行为是直接原因,而将电线杆树在路中央的是导致李某死亡的间接原因。(其实这个问题我不很明白是什么意思)。 3、当然有过错,原因如前。 4、可能有人会用《民法通则》中的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从字面上来看,该施工应当是地下施工,而本案不是地下施工,且被告也不是施工人。因此,因认定为普通的过错侵权行为。

民事 案例分析

(1)可以要求返还,因为李某所多的500元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不能。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法定和约定的理由取得他人财物,并致使他人利益受损,自己就获得利益,而且获利和他人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李某对自己所多得的500元并不知情,不附有保管义务,所以张某不能请求返还。 (3)能。因为不当得利取得他人之物,在没有返还他人之前应该负有保管的义务。他没有保管好他人之物,造成的损失不当得利人应该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张某可以请求返还。 (4)张某可以请求返还款项包括利息。因为那五百元时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时,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孶息。张某将500元存款后所得的利息是利用不当得利所得的利益,所以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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