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篇:第五章民法-第二节物权

2022-09-12 03:14:04你会有饭碗的20:4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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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关于奖品所有权的法律问题

应该是你的,因为有奖销售是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附属条款,约束的对象是买卖双方。奖品不会因为商品的转让而随之转让。 打个比方:你买东西时候的单据不会也送人吧?呵呵!奖品应该是依据票据来领的吧?为什么呢?因为单据是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证明!

学生作为我国公民 都有哪些法律权利?

1、生存权,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受教育权 3、身体健康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4、人格尊严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5、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 6、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一、学生的权利包括: 1、受教育权。因为学生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 2、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3、国家除了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1、健康权。学生的健康应该受到学校的保护,即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不得有损于学生的健康。更不得心体罚等恶劣手段损害学生的健康。 2、受教育权。学生违反了纪律或犯了某种错误,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其学籍,否则就是争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即使在高中阶段,学校和教师也不能轻易行使停课或开除学籍的处罚手段。 3、 姓名权。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姓名权利,不能图省事用错别字代替学生名字中难写的字。 4、 隐私权,即学生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探究学生的隐私,更不得散布学生的隐私。 5、 休息权。学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期休息、按时上下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争夺学生休息的权利。 6、 著作权。学生的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学生有权发表和出版自己的作品,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其作文及相关作品不得由教师随意发表。如果引用或发表了学生的作品,不仅必须署上学生作者本人的姓名,还必须付给稿酬。 7、 发明权和专利权。学生有权进行发明创造,其发明创造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后也可以享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8、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生在学校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权利不受教师意志和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9、 批评建议权。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之一,有权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批评和提出建议,这是学生应该享有民主权利之一。 法律依据: 《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

学生作为我国公民都有哪些法律权利?

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法律权利如下: 1、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2、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常考案例如学校设施不安全导致学生伤害; 3、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常考案例如私拆学生信件、私看学生日记、短信、课堂传递小纸条内容、公开学生成绩等; 4、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埋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常考案例如对学生进行搜身、关禁闭、留校等; 5、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常考案例如殴打、过量罚抄、丑化学生、红绿领巾等。 常见的学生受教育权包括: 1、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综上所述,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作用: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观的转变;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网络上的文章有版权吗?在自己写的书里引用网上文章,如何能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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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权律所招人嘛?

据 说是招人,我去面试了,应该是没戏了。对实习、执业、专业水平啥的,要求还挺高的

不要和学法律的人谈照片所有权问题—这句话出自哪里

楼下说的非常好

有关个人肖像权方面的法律知识

人格权之一种

求关于学校无权要求学生剪头发的相关法律法规,越多越好

这个社会不只法律法规,还有规章制度啊朋友,没办法的

什么是女权主义?后殖民主义?后现代主义?多谢!

楼上够详细了

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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