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法)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
主播:龙元富律师 播放:1.6万次最近更新: 2023-06-03
节目列表
正序 | 倒序
- 1事实是人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情况的一种判断
- 2“一个谬误”此书中该文与当年《公法》第四卷之中那篇相比更准确完整
- 3刑事证据法原理并不复杂但熟练掌握并娴熟运用解决实际问题却不易
- 4《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后记
-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可以有更多更有效的更具正当性、合理性的努力
- 6现实的检验(主要是律师的辩护(较之历史的检验,更应受到重视
- 7有效辩护两个维度职权机关对辩护权的维护对辩护意见的尊重更重要
- 8(二)应完善相关程序规则,以实现死刑案件更加严格的证明要求
- 9唯有相关程序规则才能帮助我们实现相应的证明要求
- 10只有足够的相应诉讼程序规则,才能有效解决刑事证明的任意性问题
- 11三、从着眼于细化证明标准向重视证明要求的程序规则的转变
- 12针对不同证据种类设置不同程序规则,才是刑事证据法努力的方向
- 13不同证据种类应当适用不同证据规则这才是证据种类规定的意义所在
- 14开放式的证据种类规定,才是正道
- 15关于证据分类的逻辑问题、目的问题的反思与检讨
- 16为设定相应的收集固定保管移转检验使用质证认定排除规则进行分类
- 17(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法定形式的目的何在?
- 18这种做法明显“影响”到了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的积极建设
- 19新增证据种类“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实践中早在“正常”使用了
- 20(一)详细列举证据形式是否合适(这种立法方式只有我国一家独有
- 21反思我国刑事证据无一遗漏如此封闭式的列举规定方式等的必要性
- 22因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所表达的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 23二、从重视证据形式到重视证据规则的转变—以证据种类为例的分析
- 24刑事证据法从注重职权便利之需向重视权利保障之需转变之继续努力
- 25证人出庭作证之“法院认为有必要”,是充分条件抑或必要条件
- 26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诉讼地位是否对等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 27(二)已经规定但尚不完整的权利保障措施需通过司法解释提升完善
- 28出于尊重保障权利之所需规定当事人的鉴定程序启动权利十分重要
- 29哈尔滨林松岭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鉴定方面权利这一做法的良好效果
- 30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缺位
- 31(一)当事人启动鉴定这样规定空缺的权利,应通过司法解释弥补
- 32一、从注意职权便利的需要向权利保障的转变——以鉴定制度为例
- 33刑事证据法规范并不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证据”之规定
- 34论我国刑事证据法的转变——以2012刑诉法为例的分析 引言
- 35关于刑事证据法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有待进一步加倍努力
- 363-关于非法证据的效力,对控辩双方应有所区别不应“一视同仁”
- 37如何使两个证据《规定》中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得到落实,需更多努力
- 38两个证据《规定》在设置刑事程序性法律后果方面做出了巨大灭贡献
- 39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所规定的其它程序性法律后果
- 40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法设置程序性法律后果迈出的一大步
- 41循序渐进地建构体系完整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法律后果过程中应注意
- 42刑事程序法律后果之四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后果》)
- 43(二)如何使程序法律规范具有不可违反之尊严(程序性法律后果)
- 44在刑事证据规则建设及其运用方面尤其应当坚守程序尊重这一立场
- 45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就是程序法缺乏足够的尊严所致
- 46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充分显示法定程序不被遵守是主要原因
- 47现代刑事证据法主要是关于刑事证据的程序性规范
- 48(一)程序法律规范具有尊严的含义及意义
- 49二、程序规范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 50保障权利与规制职权两者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等
- 5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观念幽灵一般纠缠着我
- 52权利保障和规制职权共同构成现代刑事司法正当性的基础
- 53权利保障与规制职权并不是矛盾关系
- 54兼顾、并重、平衡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 55两个证据《规定》内容本身的进步改良与最高法的通知之中观念抵牾
- 56(二)权利保障与规制职权两者之间的关系辨正
- 57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是一国刑事证据法现代化程度的基本标志
- 58权利保障与规制职权是现代刑事证据法的正当性基础
- 59刑事司法程序公正本身就以权利保障与规制职权为其必要内容
- 60(一)权利保障与规范职权的含义及意义
- 61一、权利保障与规制职权的不断发展
- 62刑事证据法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乃现代刑事证据法的两大基本问题
- 63试论现代刑事证据法的两个基本问题
- 64(三)确立死刑案件特别的意见分歧处理程序
- 65一言以蔽之,确保死刑案件裁判质量只能在程序公正设计方面下功夫
- 66经得住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检验”才有可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 67(二)保障有效辩护
- 68应完善法庭质证规则(尤其是证人@包括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69(一)完善证据规则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70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的程序涉及面颇多,择其要者而论,主要有三
- 71法治发达国家将制约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任意性的重心在程序设计上
- 72判决不得包含相互矛盾的内容
- 73证据规则等,乃为使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能被有效制约而设之装置
- 74三、与死刑案件证明相互的几个程序问题
- 75证据是否明确和令人信服,定罪量刑事实是否没有其它解释的余地
- 76真正有意义亦最需要的是死刑案件质量的现实检验
- 77所谓历史检验,第一,难以界定;第二,迄今皆属小概率事件
- 78(二)死刑案件质量的历史检验与现实检验
- 79调查核实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则并不违背法院的职责
- 80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放纵”犯罪,则责任不在法院而在侦控
- 81法院审判程序的“查清”事实、证据只不过是一种核查
- 82控审分离原则禁止法院像侦控机关那样积极探查犯罪事实、证据
- 83审判程序中的“查清”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查清”必有质的不同
- 84审判程序中的“查清事实”,与侦控程序中的“查清事实”的差异
- 85(一)法院在审判死刑案件中的功能(重要性与有限性)
- 86二、澄清两个基本观念问题
- 87迄今人类还没有形成刑事证明标准,而只是证明要求而已
- 88(三)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
- 89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者无二无别
- 90现代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与其说是标准不如说是证明要求没了那功能
- 9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一样是主观的
- 92(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 93我们有责任避免、预防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尤其在死刑案件中
- 94不可饶恕的错误,是可以避免的也应当避免的
- 95我们至少应当避免发生不可饶恕的错误
- 96在具体案件中一旦或枉或纵的选择不可避免的话,应当选择“不枉
- 97一、若干基本概念的说明(一)死刑案件的质量
- 98死刑案件是否达到最严格的证明要求是衡量其质量的基本标准与关键
- 99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引子:讨论的背景
- 100如何确保裁判的正当性、确定性实乃证据法的根本性问题与基本道义
- 101社会未必认同,群众未必能够接纳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体系
- 102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太过扞格
- 103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值得借鉴,但难度极大,且效果未必最佳
- 104详细说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的理由和根据可保障裁判的正当性确定性
- 105迄今,避免司法妄断的最佳方式只能是要求裁判展开应有的释法说理
- 106(三)立法层面的问题(为避免司法妄断提供规则方面的支持)
- 107证据理论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首要意义在于不为司法妄断提供根据
- 108法律真实论、程序真实论可能为蛮不讲理的司法武断提供根据
- 109(二)司法层面的问题(简单粗暴,乃至主观武断性的事实认定)
- 110理论的首要任务是提供能够自圆其说的观点
- 11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具有亦只能发挥否定指控的功能
- 112肯定其真实的根据不可能在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等价值中寻找
- 113迄今刑事证据理论研究对其应有的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价值注意不够
- 114符合逻辑是理论之科学性的基本要求
- 115理论的科学性~理论对解决相关问题的意义,是理论研究务必注意的
- 116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研究才是有意义的研究
- 117在法律程序内寻求到的真实并非可以肯定真实的理由而只是必要条件
- 118法定诉讼程序为寻求真实限定了方法范围但未亦不可能设定判断标准
- 119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求真实不意味着按照程序所追求的是真实
- 120程序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皆错在将刑事证明的范围问题等同于标准
- 121二、程序真实及其应有的含义
- 122曾经发生过的事不可能成为证明的根据,更不可能成为证明的标准
- 123我们能讨论的只是被断言的事实,作为命题而存在的事实
- 124范围与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 125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这样的概念之有意义与其作为刑事证明标准是两事
- 126不同语境决定概念的品性及其意义
- 127客观真实说在坚持刑事证明标准的传统含义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 128对事实的认识格信念与事实本身是两回事而真实不过是对事实的信念
- 129法律真实说在否定客观真实说的努力中具有应予充分肯定的积极意义
- 130一、批判仅限于相对的意义(系在特定语境中的判断)
- 131有必要对《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作若干补充说明
- 132现代刑事诉讼关于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则对指控只有否定的功效
- 133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作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是错误的
- 134第一,在认识论层面上,所谓事实只是表现为命题,因而是可谬的
- 135再论法律中的“真实”——对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 136真实的讨论一辈子也争论不完,解决不了,下次继续努力
- 137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能是信念要求
- 138刑事诉讼究竟有没有必要设立“证明标准”?
- 139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这些概念确立的逻辑确实存在根本性问题
- 140法律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判断。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不存在
- 141所谓的客观真实只是被叙述的,法律没有自己独立的真实只能借助
- 142肖贤富:我认为,我们法律人所追求的就是法律真实
- 143为什么出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说?
- 144肖贤富:搞诉讼法的学者,为了实现一个目的,他必须选择手段
- 145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皆不能成为证明标准(之表述概念)
- 146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是解决不确定情形下的事实认定的一个方法
- 147王敏远:法律没有自己的信念,法律只有社会的信念
- 148邓子滨: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是理论性概念,如何与现实对应?
- 149证明标准的究竟内涵是什么?如何与其它相关范畴相协调?
- 150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这两个概念究竟有没有意义?意义何在?
- 151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究竟是证明标准,抑或是证明目的?
- 152通过制度体系保障诉讼证明的正当性、合理性和证明结构的确定性
- 153案件事实证明与司法主体诉讼认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联及其区分
- 154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两个概念均存在的根本性问题是不确实不可操作
- 155熊秋红对王敏远“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批判”讲座的与谈与评点
- 156证明与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认知、分析、判断和表述
- 157法律上的真实尤其诉讼法中的真实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 158主持人陈甦♥真实还是不是我们法律上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呢?
- 159附录 对王敏远教授“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批判”讲座的评论与回应
- 160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不仅面临“任意性”问题,还面临着“正当性”问题
- 161通过程序控制刑事证明的任意性之目的如何实现才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 162与“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相应的证明程序设计
- 163(二)可予以程序控制的刑事证明
- 164(一)符合科学与常识(社会理性)的刑事证明标准
- 165三、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理论
- 1663-为不当的研究方法所困
- 167对“概率论”真实判断方法之科学性的批判
- 168其次,再分析其科学性
- 169首先,我们分析其确定性
- 1702-不清楚所讨论之刑事证明标准的特点
- 1711-未认识现实中的证明标准的真谛(皆系关于主观信念的要求)
- 172(三)对“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批判
- 173(二)”客观真实说”对”法律真实说”的批判
- 174(一)”法律真实说”对”客观真实说”的批判
- 175二、”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批判
- 176一、”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
- 177对刑事证明标准理论的反思
- 178编后小记:证据学的转变(”未经逻辑训练的人不得入内”)
- 179结束语
- 180证明本身以及对证明的信念根据问题,才是我们所应该并能够研究的问题
- 181我们所应研究的真问题是尽可能完善系统集成的配套证据规则
- 182所谓证明标准,实乃有无可信的证据予以令人信服的证明的问题
- 183识别假问题(刑事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直面真问题
- 184第三,有助于研究结论更有意义
- 185现”排除合理怀疑”等均只是对主观信念的一种衡量一种要求,却决非任意的要求
- 186其次,证明标准对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效
- 187第二,有助于研究方法的完善
- 188第一,有助于基础观念层次方面的转变
- 189本书从哲学、历史学维度进行的证据法研究将对证明标准及相关问题产生影响
- 190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不同
- 191教导人们如何谈论有意义的东西:事实、证据、证明标准等
- 1923。证据法学理论对证明标准设定与运用的影响
- 193第四,过程:无穷与有限
- 194第三,范围:已知与已证
- 195首先,发展和证明是两种不同的逻辑,也遵循不同的理路与逻辑
- 196第二,规则:发现的逻辑与证明的逻辑
- 197第一,对象:未知与已知
- 198其次,诉讼中的认识与证明的差异不仅仅只是实体正义上的首先和更重要的是程序意义上
- 199以"认识"与"证明"为例,说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概念混乱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
- 200"语境原则"对证据证明力的非确定性研究之重要意义
- 201首先,我们务必区分本体论与认识论(方法论)
- 2022,证据法学应如何研究解决事实、真实问题
- 203第三,运用证据时,存在着发生错误的可能性
- 204第二,判断陈述事实之命题之真假的根据只是证据,而所依据的证据存在着不可靠的可能性
- 205第一,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发生及如何发生的根据只是证据,而不是其它
- 206证据(事实),即人们对历史事实如何进行判断的根据
- 2071-证据法学应解决何种事实、真实问题
- 208(三)回到证据法学问题原点的理论——对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有意义的研究
- 209"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均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产生的司法实践危害
- 210"法律真实说"可能对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产生的危害
- 211"真实"与"虚假"只是在主观信念中才有意义的一对概念
- 212形而上学的虚构产生了语言的混淆,导致了许多无意义的问题
- 213现代哲学对证据、事实研究的借鉴意义
- 214讨论真假问题是有条件的
- 215句子的意义是它的思想,句子的意谓是它的真值
- 216"所指"和"意指"的问题是语言哲学中的重要问题
- 217现代哲学的熏陶有助于提升证据法学的品格
- 218哲学是什么;传统哲学的误区何在;现代哲学转向的根据
- 219人类必须而且只能用"语言"去理解"世界"和自己的"意识"
- 220本体论哲学的三个根本性的思想前提,及其三项终极追求
- 221本体论哲学是一种探究终极存在、终极解释和终极价值的哲学
- 222现代哲学的两次转变
- 223均未经历现代哲学的熏陶
- 224证据法只能从否定意义上规定那些证据不可信、不能信
- 225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的不可能
- 226"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是不存在的
- 227迄今,立法和理论研究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标准
- 228对特定主体主观信念的要求,不能替代"标准"
- 229"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均不是证明标准
- 2303-"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的共同问题
- 231其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正当性基础的价值,同样应予以质疑
- 232"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存在
- 233""法律真实说""毫无意义
- 234何为"法律真实",表述十分混乱
- 2352。"客观真实说"对"法律真实说"的责难
- 2361-"法律真实说"对"客观真实说"的批判
- 237两种学说之间的相互批判、驳难
- 238(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问题
- 2391-"法律真实说"对"客观真实说"的批判
- 240其次,就证明标准而言,法律真实应否取代客观真实
- 241首先,诉讼中的认识之特殊性,是否足以导致客观真实之难以获得
- 242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异同点
- 243法律真实说的基本意见与主张
- 244客观真实说的代表性人物陈光中先生的意见
- 245(一)"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及其异同
- 246建构新的科学的诉讼证明理论
- 247"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根本缺陷
- 2483-事实胜于雄辩之必要条件
- 2492。证据事实本身也不可能胜于雄辩
- 2501。案件事实是否能胜于雄辩
- 251"事实胜于雄辩"略等于以事实作为论证的根据
- 252"事实胜于雄辩"之事实究竟是什么
- 253基本论证是通过事实来证实
- 254事实胜于雄辩的两层含义
- 255(三)关于"事实胜于雄辩"的分析
- 256人们能说的应该只是证人所说的"很可信"或"不可信"
- 257案件事实无论如何与"绝对真理"是划不上等号的
- 258认识与真理,之相对性
- 259案件事实是""过去式"无法用客观事实"去检验和衡量其真伪
- 2602-“认识符合事实”这种说法在诉讼中毫无意义
- 261(2)应提高警惕,避免因简单化而掉进陷阱且不自知
- 262法律中的真實性往往是一種認識與另一種認識是否相符的問題
- 263人們對全稱判斷是否符合客觀實在,只能證偽,而不可能證實
- 264真的認識,就是指☞符合某個客觀實在的認識
- 265真的認識與真理性認識之差異及其重要性
- 266真的認識,和,真理性的認識
- 267簡單事實,與,複雜事實
- 268肯定“認識符合事實”的時候,我們需要區別以下兩種情況
- 269科學家關於其“事實”發現之描述,對法律和司法的事實認定的啟示
- 270構建和認定事實與背後所依據的理論密不可分
- 271科学上的事实之相对性
- 272通常人们所说的“事实”只是现实中特定的事实
- 273“认识符合事实”哲学本体论与具体的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差异巨大
- 274我们总是为了某个目的才去确定事实
- 275我们只把关于事实的陈述称做statements,只讨论这类陈述的真和假
- 276“真理即符合事实”这一提法至少还有另外两个缺陷
- 277“符合事实”只适用于日常生活,而不适宜于真理论
- 278“认识符合事实”是一个本体论问题,不能作为具体事实的考察方法
- 279“认识符合事实”的局限性
- 280(二)关于“认识符合事实”的适用范围的分析
- 281容易使人掉进去的“认识符合事实”带来的“两个陷阱”
- 282作为与事实相符的客观意义上的真理
- 283理性的、可论证的信念的理论以观察事例为基础
- 284主观真理论的基本结构性图式
- 285真理符合论的三个对手
- 286真理问题等问题总是被误认为很深奥。而实际上却很平常
- 287解释符合事实以及真理的方法论问题
- 288塔尔斯基关于真理以及关于陈述与事实符合的理论之贡献
- 289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真理图像论或投影论的失败
- 290无法清楚地理解一个陈述与一件事实之间那不可捉摸的符合
- 291盲目从众深信不疑地相信“认识符合事实”易掉入两个陷阱
- 292(一)对“认识符合事实”的含义的分析
- 293为何“认识符合事实”“事实胜于雄辩”是两句废话
- 294二、两句废话:“认识符合事实”与“事实胜于雄辩”
- 295“硬邦邦的事实”只是一个“谬误”谬说
- 296简单事实仅仅是一个象征,一个概括许许多多简单事实的叙述
- 297某一事实的意义不是因为其本身而是其与相关事物的关系
- 298简单的事实最后看来绝不就是一个简单的事实
- 299事实既不同于物,也不同于事情
- 300事情有时态之分(现在、过去、将来)而事实则永远是现在时
- 301(事情属)自生之物,(事实乃)有用之材
- 302事实都是客观事实
- 303语词的搭配就像语词本身一样,述说着人类的理解、世界的逻各斯
- 304事实不与物同类,而与事情同类
- 305世界不是物的总和,也不是事实的总和,而是事情的总和
- 306人-物相应于词,事则有时相应于词有时相应于句子
- 307(二)事不同于物
- 308历史事实是人们的理性塑造的结果
- 309作为历史的事实不再是“过硬”的、牢靠的,而是“叙述”的可谬的
- 310构成历史事实的只能是那些关于事实的证明
- 311关于“未来”的事实
- 312“现在”的事实,即当下正在发生的事情
- 313“过去”的事实、“现在”的事实、“未来”的事实
- 314“硬邦邦的事实”因为正确的历史认识而土崩瓦解
- 315认识案件事实应当通过对证据事实的直接感知
- 316第一,历史不可能重现,现实却可以被重复展现
- 317作为历史的“案件事实”与作为现实的“证据事实”
- 318(一)历史不可能重现
- 319一、一个谬误:硬邦邦的事实
- 320“一个谬误”基于对“事实”在不同语境中的不同而阐明其意义
- 321准确区分,并且在不同语境中正确使用“事实”这一概念
- 322“事实”在不同学科中含义有差异、概念不统一
- 323解答问题的前提是设定语境和问题的范围
- 324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的根本性差别
- 325“事实”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差别巨大
- 326“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已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之区分
- 327案件事实是认识对象,却被“搞”成了判断对事实认识的根据
- 328讨论事实这一概念不能停留在本体论维度,而务必进入认识论
- 329在认识论语境中,事实是个命题
- 330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罗素)
- 331事实不是一个自明的概念;而是一个歧义颇多的术语
- 332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 引言
- 333信息不是知识,收藏不是学习,阅读不能代替思考
- 334“一个谬误”这类原创性、批判性研究无法模仿
- 335真正崇尚科学,信奉的只应是真理,而不是权威
- 336据说这是一个急功近利追求“短、平、快”的时代
- 337据说,这是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
- 338六、尚存的一些疑问
- 339真实不虚的刑事诉讼法研究只能是直面现实中的真问题
- 340直面现实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为其提供解决方案
- 341改变研究进路和方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 342刑诉法发展必须借助现代哲学、科学哲学、分析哲学和逻辑学
- 343从其他学科吸取养分是创新所需,更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
- 344何为具有底线意义的知识,何为具有现实参考意义的知识
- 345底线意义的知识,程序法治参考,是我国的亟需
- 346五、修改并出版“一个谬误”的原因(之二)
- 347司法实践中职权机关恣意否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时的恣意
- 348第二个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尚未解决
- 349解决刑事证明实践中的任意性问题,只能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入手
- 350第一个原因;理论研究中的问题仍未解决
- 351四、修改并出版“一个谬误”的原因(之一)
- 352直接引用其它学科这些精确表达其严谨思想的文字是最佳选择
- 353现代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学,在我国是舶来品
- 3543、“一个谬误”大量引用其它学科之原理、知识确实不同寻常
- 3552、引用的多寡与原创性没有必然联系
- 3561、原创≠不引用,引用≠抄袭
- 357三、论文的大量引注
- 358繁琐论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复杂问题简单化
- 359认识与证明是两码事
- 360唯有如此繁琐的论证才有可能解开刑事诉讼中那些长期以来的混乱
- 361揭示复杂事物的简单规律是一个令人向往的目标
- 362二、论文的冗长篇幅
- 363“为名所累”的舍本逐末的重大嫌疑
- 364“一个谬误”的批判性研究与建构性研究
- 365一、论文的批判风格
- 366前言
- 367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 目录
- 368熊秋红对王敏远“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批判”讲座的与谈与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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