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1.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提供资料、资金,委托自然人根据历史资料、地方志书、报刊文章等资料撰写的关于当地历史、发展和现状的作品,在性质上属于地方志书。对于地方志书而言,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组织编写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受委托从事创作工作的自然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在出版的地方志书已经将自然人署名为作者,而自然人亦已经领取报酬的情况下,其无权以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出版该书构成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2.已出版的地方志书将政府部门下设处室署名为著作权人,而该下设处室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当由政府部门承担向受托创作地方志书的作者支付报酬的责任。
【基本案情】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九十华诞,同时为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张X编写创作完成《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一书,该书系史志书。全书收录各种图片或照片近一千幅,配有文字约二十余万字。该图志由六个部分组成:史之印,自古藩地;火之印,浴火求新生;文之印,人文铺锦绣;山之印,桥姿现流韵;物之印,现代首善城。该图志内所含资料来源广泛,采用各种方式。城关区委党史办(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了书中涉及的部分历史资料图片和老照片以及宣传资料图片、照片。部分照片由城关区委党史办工作人员高峰实景拍摄,其中部分图片、照片资料被张X本人采取。该图书文字部分,除“序”外,其余均由张X编辑创作完成,另外还包括张X的书法作品,即每章节题目中“史”、“火”、“文”、“山”、“桥”、“物”以及封面“大河印”等字。
《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编辑完成后,城关区委党史办与兰州大学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并由城关区委党史办向主管部门报请审定,城关区委党史办支付了相关费用,兰州大学出版社印刷出版。该书的著作权人署名为“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组织部、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党史办、兰州市城关区地方志办公室”,该书的主编署名马X,编辑统筹署名张X,摄影统筹高峰等。上述图书出版后,城关区委党史办向张X建设银行账户内存入稿费5 000元。同时,张X在城关区委党史办领取稿费花名册上签名。不久后,城关区委党史办向张X同一账户内再次存入13 000元稿费,但张X并未签字。
张X以城关区委党史办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且给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关区委党史办、城关区政府、马X立即停止《大河印》一书的发行,并召回已发行的《大河印》;城关区委党史办、城关区政府、马X交还其三次彩色、黑白纸质修改稿和《大河印》电子版;城关区委党史办、城关区政府、马X对其公开赔礼道歉;城关区委党史办、城关区政府、马X赔偿其经济损失30.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城关区委党史办、城关区政府、马X承担。
城关区政府辩称,其与张X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张X起诉城关区政府不成立,请求驳回张X对城关区政府的起诉。
城关区委党史办辩称,《大河印》一书的著作权归属于法人单位。张X为本史办的聘用人员,编辑工作完成后向张X支付了18 000元稿酬,书中亦已署张X的名字,城关区委党史办认为张X所提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马X辩称,《大河印》一书编辑期间,其为党史办负责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大河印》编辑完成后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所有,请求驳回张X对其起诉。
【争议焦点】
受委托创作的地方志书,其著作权应归属于组织编写的当地政府部门,受托创作的作者是否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当出版社将作者署名且作者已领取报酬时,该作者可否以地方政府部门出版该书构成侵权而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城关区党史办、城关区政府支付张X稿酬46 400元。驳回张X对城关区党史办、城关区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对被告马X的全部诉讼请求。
城关区政府、城关区党史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称:原判认定以版权页字数计算支付稿酬的方法不当,应该按约定以实有字数计算,故该图书的支付总额为32 500元,扣减已支付的18 000元,余款14 500元才应该予以付款。
张X答辩称:该作品系在其自己原创的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复制,系其对兰州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方面进行系统的了解后才创作出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审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不予赔偿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人员享有署名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以及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的规定。结合本案,地方党委、政府部门为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九十周年、同时为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系《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一书编辑出版的目的,即《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的编纂计划被列入城关区委党史办当年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范围,而且城关区委党史办负责人与张X就该书的创作意图进行了沟通。《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编辑完成后,城关区委党史办向张X支付稿酬,并委托兰州大学出版社进行出版,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同时,在《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编辑过程中,城关区委党史办为张X提供了办公设施和部分资料,摄影人员高峰亦参与了图片拍摄工作,且《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编纂计划列入了城关区委党史办当年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范围,由此可说该书属于法人作品,由相关单位享有整体著作权。而且在该书中,城关区委党史办亦将张X的名字进行了署名,故城关区委党史办出版该书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2.《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编写完成出版后,著作权人除城关区委党史办外,另署有“兰州市城关区地方志办公室”单位名称。因兰州市城关区地方志办公室并非独立的部门,而是隶属于城关区政府。兰州市城关区地方志办公室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兰州市城关区地方志办公室虽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共同署名,但其并非独立的非法人单位,对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由有诉讼主体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城关区政府承担,由城关区政府对张X的稿酬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责任。然而,对于马X,因在《大河印?图文魅力城关》署名为编辑的行为并非其个人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张X无权要求马X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信息】
(2012)甘民三终字第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国务院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2006年《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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