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31):破产抵销权与权利人的取回权(总第91期)

2018-08-27 17:15:15 6290
声音简介

八、破产抵销权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2015年、2013年、2012年)

 

九、权利人的取回权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016年、2015年、2014年)

2.能否取回原物?

1)除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2014年)

2)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2016年、2014年)

【链接】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违法转让

1)能否取回代偿物?

如果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尚未支付对价,或者对价虽已支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对价。(2012年)

2)不能取回如何追偿?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依法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2013年)

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用户评论

表情0/300
喵,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暂时没有评论,下载喜马拉雅与主播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