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30):破产撤销权与出卖人的取回权(总第90期)

2023-05-25 18:47:1206:48 6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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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

1.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破产撤销),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除外(可以破产撤销)。(2015年)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012年)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撤销)。(2015年)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撤销)。(2013年)

 

七、出卖人的取回权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2014年、2012年)

【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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