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要约收购方案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1年)
2.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2012年)
3.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2012年)
4.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虽不受限制,但仍可能构成短线交易,如果构成,收益应归公司所有)。(2012年)
5.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2009年)
6.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2009年)
7.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2009年)
8.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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