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20):虚假陈述(总第80期)

2023-05-25 18:47:1309:32 6019
声音简介

十五、虚假陈述

(一)行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2017年)

3.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7年)

4.如有证据证明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从事虚假陈述行为的,应当承担信息披露违法责任(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抗辩不成立

1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2017年)

2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2016年、2013年)

3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2013年)

(二)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

1.退市风险警示

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2017年)

3.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能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2017年)

(三)民事责任

1.因果关系

1)投资人(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2016年、2010年)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017年、2013年、2010年)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2017年、2013年)

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2.过错推定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010年)

2)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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