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限法条磨耳朵(28):破产受理的效力(总第88期)

2023-05-25 18:47:4911:58 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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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受理的效力

1.清偿债务与交付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2017年)

2.个别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017年、2014年)

3.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3)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视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5)不得解除

①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②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单方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

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的,出卖方可以行使违约取回权,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2015年)

【链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5.保全措施、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

(1)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①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或者依照约定申请仲裁。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在原审人民法院)进行。

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2017年)

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017年)

(2)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①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2014年)

③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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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119461671

今天上考场啦,希望能一次通过。感谢黄老师这么长时间的陪伴。

1896956beom 回复 @听友119461671

过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