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部分
一、交付票据
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2013年)
二、背书
1.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2017年)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7年、2014年)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017年)
4.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17年、2015年、2012年)
三、票据保证
1.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2012年)
2.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2016年、2012年)
暖暖小点心
绝对:背书人签章
丁香_rt
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行为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成立。 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沾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效力。
听友119461671
我也只能说是看完了,好多要背的东西啊。
果子_wkp
我看到太晚了来不及背了
Celia_fg
还有四个就背完,好怕会忘记,太感谢老师了,无限的福报
夙愿_q2 回复 @Celia_fg:
咋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