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重整程序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013年、2009年)
2.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3年)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2009年)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在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2009年)
5.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2009年)
6.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2013年)
十五、和解程序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2009年)
丁香_rt
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丁香_rt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清偿, 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
菀菀类卿369
感谢小黄老师!辛苦啦
小四川_xn
老师辛苦了
小妮子_acx
辛苦啦,声音很好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