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移动式系统
6.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6.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6.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6.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6.4.8 移动式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6.4.9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7 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
7.1一般规定
7.1.1 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
2 存放量不超过25L/m2或超过25L/m2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7.1.2 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m2的非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7.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1.4 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2 机械手动启动力不应超过180N;
3 系统自动或手动启动后,泡沫液供给控制装置应自动随供水主控阀的动作而动作或与之同时动作;
4 系统应设置故障监视与报警装置,且应在主控制盘上显示。
7.1.5 当泡沫液管线长度超过15m时,泡沫液应充满其管线,且泡沫液管线及其管件的温度应在泡沫液的储存温度范围内;埋地铺设时,应设置检查管道密封性的设施。
7.1.6 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
7.1.7 泡沫—水喷淋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安全排放或容纳设施,且排放或容纳量应按被保护液体最大泄漏量、固定式系统喷洒量,以及管枪喷射量之和确定。
7.1.8 为泡沫—水雨淋系统与泡沫—水预作用系统配套设置的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控型自动探测及附属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设置在腐蚀性气体环境中的探测装置,应由耐腐蚀材料制成或采取防腐蚀保护;
3 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mm~25mm,传动管上的喷头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且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5m。
7.2泡沫—水雨淋系统
7.2.1 泡沫—水雨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积确定。 7.2.2 当保护非水溶性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当保护水溶性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表7.2.2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7.2.3 系统应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7.2.4 系统应选用吸气型泡沫—水喷头、泡沫—水雾喷头。
7.2.5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的布置应根据系统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2.6 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不得超过60s;
2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
7.2.7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水雨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执行。
7.3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7.3.1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 流淌面积较大,按本规范第7.3.4条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 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 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7.3.2 火灾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
7.3.3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
1 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 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7.3.4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2;
2 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2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3 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7.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7.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最大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7.3.7 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2 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
3 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7.3.8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 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2;
4 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7.3.9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 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3 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 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7.3.1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冲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7.3.11 当系统兼有扑救A类火灾的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3.12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7.4泡沫喷雾系统
7.4.1 泡沫喷雾系统可采用下列形式:
1 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泡沫预混液经泡沫喷雾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2 由压力水通过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泡沫喷雾喷头喷洒泡沫到防护区。
7.4.2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应按变压器油箱本体水平投影且四周外延1m计算确定;
2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
3 泡沫混合液或泡沫预混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 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
5 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60º,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90º;
6 所用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应为Ⅰ级,抗烧水平不应低于C级。
7.4.3 当保护非溶性液体室内场所时,泡沫混合液或预混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 min。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均匀;
2 泡沫应直接喷洒到保护对象上;
3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7.4.4 喷头应带过滤器,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且不宜高于其额定压力0.1MPa。
7.4.5 系统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6 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与泡沫喷雾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4.7 系统湿式供液管道应选用不锈钢管;干式供液管道可选用热镀锌钢管。
7.4.8 当动力源采用压缩氮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需动力源瓶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2 系统储液罐、启动装置、氮气驱动装置应安装在温度高于0℃的专用设备间内。
7.4.9 当系统采用泡沫预混液时,其有效使用期不宜小于3年。
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
8.1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
8.1.1 泡沫消防泵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消防泵站可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
2 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消防泵站不应与生活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当与生产水泵合用供水、储水设施时,应进行泡沫污染后果的评估;
3 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
4 当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m~50m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
8.1.2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其一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8.1.3 系统应设置备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1 非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5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1000m3;
2 水溶性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3。
8.1.4 泡沫消防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2 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的柴油机;
3 全部采用柴油机;
4 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消防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8.1.5 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罐)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8.1.6 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本规范第4.1.10条的规定时,应设置泡沫站,且泡沫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将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2 当泡沫站靠近防火堤设置时,其与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3 当泡沫站设置在室内时,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系统供水
8.2.1 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质应与泡沫液的要求相适宜;水源的水温宜为4℃~35℃。当水中含有堵塞比例混合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或泡沫喷射装置的固体颗粒时,应设置相应的管道过滤器。
8.2.2 配制泡沫混合液用水不得含有影响泡沫性能的物质。8.2.3 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8.2.4 泡沫灭火系统供水压力应满足在相应设计流量范围内系统各组件的工作压力要求,且应有防止系统超压的措施。
8.2.5 建(构)筑物内设置的泡沫—水喷淋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且宜设置在比例混合器的进口侧。水泵结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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