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外汇管理部积极争取并成功获批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支持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重庆外汇管理部积极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探索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创新。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改变了目前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需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管理模式,是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重要举措。试点启动后,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重庆自贸区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凭支付命令函在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享受比现行政策更加优惠的支付审核政策待遇。
试点政策的实施,将有效简化企业资金结汇及使用手续,有利于提高重庆自贸区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重庆外汇管理部将以此次试点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流程,积极提升重庆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推重庆内陆开放高地建设。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废止和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并修改部分法规条款。
本次公布废止和失效的17件规范性文件涉及进口付汇、服务贸易、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周转头寸、结汇统计等多项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等多类主体的外汇管理,因管理内容改变、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而公布废止或失效。
关于本次废止、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需特别说明的2项内容如下:
一是关于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5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失效。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本通知模式”。其中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即按照14号文执行。目前,9号文中规定的“一年过渡期”已结束,据此公布14号文失效,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9号文办理相关业务。
二是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相关条款。此次修改取消59号文和21号文中关于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前期费用额度及前期费用账户有效期的要求,旨在更好推进直接投资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提升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便利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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