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里“《保险法》学习笔记,人身险30讲”,我是李玉柱,
您听到的这个音频并非课程,而是我的个人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只是希望,有更多的人和我一起学习。
把学习笔记用语言复述出来,还是很难的,毕竟是在学习法律,既要严谨又要保证可以听得懂,而这本身就有些相互矛盾。
所以,我决定加入一些我个人的理解,以及一些权威老师讲解,当然,为了保证不曲解原意,每一节所讲到的内容,我都会把法律原文念出来。当我说到《保险法》多少条,原文如下的时候,那么下面的内容就一定是法律原文了。
其次就是如何设计整个音频的结构?如果按顺序从第一条开始学,这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会面临一个问题,逻辑前后不一致,一个问题没讲清就不得不换下一条。
所以,我思来想去还是决定不能按照原来的顺序来复述,而是要按照逻辑结构,把它们分成了若干个意义单元,这样一来,对每一个问题都能够讲的明白了。
而今天,作为第一个板块投保过程,也是第一讲,所以,先学一个简单而又重要的,就是弄明白一份保险中的各个当事人,也可以说是保险的参与主体。
学之前先举一个例子。有这么一个人,就叫他老赵吧。有一天,老赵出钱,在某家保险公司为妻子李女士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指定了儿子小赵为身故受益人。
这其实就是一份很标准的保险合同,而你发现没有,刚才我的描述中,包括保险公司在内,一共出现了四个当事人对么。出钱的老赵是投保人,妻子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儿子小赵为受益人,而那家保险公司,在专业术语上就叫作保险人。
这就是保险的四个当事人。而在《保险法》中,对这些,其实是有标准解释的。
《保险法》第十条原文是: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附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第五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好了,上面就是法律原文,很容易理解,完全不用再解释,而对于他们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特殊要求,我们未来都会学到,那时再来细细的拆分。
下面我们说说人身险,毕竟这30期的内容都是围绕这个点展开的。人身保险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它来自《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原文是: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里有两个很重要的词语,是“寿命”和“身体”。这两个词叫作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或者说成保的具体是什么。
而为了让有些人,能够理解以后的内容,我来对几类常见的人身险,做一个并不是非精确的概述。
什么是终身寿险呢:是被保险人,死亡了才会理赔的保险
定期寿险呢:是约定,被保险人到某个岁数,赔付保险金的保险
重大疾病险:是以被保险人,确诊了某种疾病,而理赔的保险
意外险呢:是被保险人,因为意外导致的残疾或死亡,才理赔的保险
最后是医疗险:是对被保险人,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险
当然,也包括其他的,而它们之所以都叫人身保险,你有没有发现,它们都是建立在人的生命与身体上的保险。
其实,除了人身保险之外,还有一种保险叫做财产险,他们的保险标的就是财产了,最常见的就是车险和家财险。而对于这类保险,我们的课程之前说过,并不会涉及太多。
最后,再补充一点,就是《保险法》的第一至第九条,这九条属于整部《保险法》的总则部分,比如第一条,说的是立法的目的,一共五大项,第二条,使用语言,定义出了保险到底是什么。总之呢,这九条相对于整部法律来讲,它们就是最底层的原则。而其实整部法律,都是建立在这九条之上,之后学习的每一条,都多少和这些有关。所以这九条,我们并不会一一去学。感兴趣的,可以找来读一读,
今天的内容就结束了,我们来总结一下,一共学了两点,第一,是一份保险的当事人,一共四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然后又对什么是人身保险,下了一个定义,并且分别罗列了一些常见的保险种类。
下一期,我们将会学到,保险中可以说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叫做“最大诚信原则”下期见。
如果你想和我一起学起,可以关注我微信众公号“自由生命”。
听友262971863
理赔负面清单
海民總
定期寿险呢:是约定,被保险人到某个岁数,赔付保险金的保险,这个说错了吧。应该在保险期间有事赔保额,没事就消费了。
钟声_l8 回复 @海民總:
有两全的类型吧
浅芯蓝
李老师,可以加个微信吗?
小妮子1288
老师,加微信可以吗?18770031258
幸运草小云
讲的很细致,很清晰
小妮子1288 回复 @幸运草小云:
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