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人身险30讲,《保险法》学习笔记”,我是李玉柱,
这期是我们学习,投保以及承保板块的,最后一期,从下一期开始,我们将学习,保险理赔过程的法律依据。
因此,今天我们就要讲一条,在《保险法》中,对客户极为有利的一条,就是,如果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当中,有些语言的描述不清晰,意思有歧义,这种内容势必会对于客户伤害很大。
而这种事是很可能发生的,你想我们汉少本来就少,一句话说出来有很多种解释这也很正常,而要是在合同中遇到这种情况客户怎么办呢?
因此,今天要讲的《保险法》第三十条,就对此类事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原文我来读一下: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条很容易理解,我们再简单说一下,这其中至少包含了三个含义。
第一,此条只适应格式条款,当然,市面上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基本全部是格式条款,所以,几乎全部产品都是要按照本条执行的。
第二,这里要有个顺序过程,首先要按照通常的理解,也就是我们正常的语言习惯,去理解去解释,而只有两种两种以上的解释的时候,才需要去仲裁。但要注意的是,这里做出的有利对象,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并不包括投保人。
还有第三点,就是,谁有权对此做出解释,这个肯定是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肯定是不行的,如果谁都有权去解释,那还不乱套了。
而这一条的存在,实际上给保险公司设计合同,做了很苛刻的要求,从而保护了客户的利益。
好了,本条就讲完了,但最后,关于和同的内容,还要补充一点。
我们前几期在学习的时候,学到了三种无效合同,与无效条款的规定,而下面我们要说到第四个,规定来自《保险法》的第十九条,原文是: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这一条也很简单,说的不好听就是“霸王条款”。人们买保险就是为了分担风险,以及为被保险人或是受益人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每一个人买保险的原动力,而上面这一条,显然是违背了这个规则,自然会被法律所死死的限制。
这一条可能永远用不上,但是它就是不能不在,因为也正是因为十九条,才保证保单的真正公平。
今天的内容就结束了,我们总结一下,今天学习两个内容,第一是,当合同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的时候,要按照有利于客户的一方去解释,其次,有学到了,如果一旦在保险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那么它将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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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mee_15p
👍👍👍👍
carpediem_d4
讲得特别好,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