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新资讯:2018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23-07-23 19:18:3433:5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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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本音频文稿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原文刊于人民法院报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1601班本科生李昌鑫。本期将为您带来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

1月10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8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或是审判结果具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杭州保姆纵火案、孙政才受贿案、深圳鹦鹉案、赵志勇等性侵女童案、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北京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山西闻喜“盗墓黑帮”案、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权方面所作的贡献,彰显了司法的理性、良知与温度。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为上述2018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解读。

 

第一大案: 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

2008 年,张文中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张文中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上述罪名对张文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2016 年,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8 5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撒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点评:

张文中再审案的标志性意义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20161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发布后,众多国家机关、地方政府纷纷发文、积极响应,各种举措相继出台,但是再多的红头文件如果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其政策效应就会适得其反。张文中案的再审改判表明,党中央国务院保护产权的政策言出必行,司法机关有错必究的决心坚定不移。相信这只是第一案,而绝非唯一的个案!

其次,张文中再审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因为这是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罪与非罪、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问题,非常复杂。通过本案再审,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没有把一般性违规、违法作为犯罪来处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主张,有助于形成尊重和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大案:杭州保姆纵火案

保姆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雇主家中 4 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且其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对莫焕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1 万元。莫焕晶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建平点评: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案的确是人间悲剧。该案之所以引发普遍关注,一方面是社会大众对于被害人一家四口死亡、房屋财产尽毁的深切怜悯和同情,对于犯罪人贪得无厌、肆意消费他人宽肴关爱、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的人性丑恶的强烈谴责,另一方面是对本案中是否存在消防救援、物业管理等原因与本案结果之间多因一果情形的质疑。本案的辩护除了否定纵火的故意之外,就是强调所谓的多因一果。二审裁定特别强调,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只有当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进这种结果的产生,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若将消防救援或物业管理上的某些缺陷不足等“因素”混同于刑法意义上多因一果中的“原因” ,则势必导致因果关系弥散,模糊甚至消除被告人的罪责。逝者已矣,被害人的良善可爱永远被人怀念,而加害人的可恶罪孽将永遭睡弃;生者自重,被害人的家人,以及活在这个日渐富裕、安逸的社会上的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这个世界远不是一个设计精巧、尽善尽美的理想国,而是一个充满风险缺陷、存在种种问题的矛盾体。因此需要防范风险,警钟长鸣!

 

第三大案:孙政才受贿案

孙政才在担任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中标、项目审批、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7亿余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政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孙政才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再次表明了反腐无禁区,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也彰显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态度。“法治反腐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而司法反腐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它以法律的刚性标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理性惩处,是我们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孙政才案的审理遵循了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理念的核心要求,无论是证据出示、证人出庭作证、交叉质证,还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陈述等环节,法庭都充分保障了被追诉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可以说,这既是一堂生动的反腐教育课,也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宣传课。

 

第四大案:深圳鹦鹉案

2016年5月,王鹏因售卖6只家养鹦鹉(其中2只为小太阳鹦鹉,属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 只。2017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3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该二审判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点评: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案即是对特殊减轻制度的运用。本案判决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贯彻了刑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中,被告人王鹏明知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结合其危害行为、违法性认识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但是,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 45 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案件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处理结论是正确的,避免了轻罪重罚。另一方面,能够对下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具备哪些犯罪情节可能适用这项制度有一定指导作用。由于特殊减轻在程序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使得刑法关于本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地方人民法院对于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是否能核准特殊减轻,没有把握,所以不会轻易启动特殊减轻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核准特殊减轻,也提示地方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确有特殊情况时能积极启动特殊减轻程序,以“激活”这项制度,避免把特殊减轻的条件掌握得过分严苛。

 

第五大案:赵志勇等性侵女童案

赵志勇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强迫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李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与赵志勇、周合鑫等人发生性关系。刘洪羊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仍多次开车接送。周合鑫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娜犯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6 万元,限制减刑;刘洪羊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周合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点评:本案涉及性侵幼女、共同犯罪等问题。幼女对于事物的理解能力较低,反抗能力不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无论从立法和司法上对于幼女都必须要给予特别呵护,对性侵幼女的行为必须严厉惩处。在多人共同实施性侵幼女犯罪的场合,犯罪人之间行为上有所分工,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在主观上相互谋议、相互支撑,使得被害人的现场反抗和逃离魔爪变得更为困难,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中,在较长的时间内,被告人赵志勇性侵多名幼女,李娜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多次与赵志勇、周合鑫等人发生性关系,刘洪羊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或受李娜等人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仍多次实施开车接送等帮助行为,周合鑫明知多名被害人系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志勇、李娜、刘洪羊、周合鑫分别犯强奸、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罪,并对各被告人判处从有期徒刑十二年到死刑的刑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表明了人民法院对性侵幼女的犯罪绝不手软,对共同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决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对这类特殊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别作用。

 

第六大案: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

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梁硕、吴微、廖红霞、唐颖、周高兰、沉春霞、裕兰,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对幼儿采取用芥末涂抹、恐吓等方式进行虐待,情节恶劣;携程亲子园的管理负责人员郑燕,放任工作人员多次虐待幼儿。 2018 11 27 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郑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梁硕、唐颖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吴微、廖红霞、周高兰、沉春霞、珑兰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禁止郑燕、梁硕、唐颖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看护工作。禁止吴微、廖红霞、周高兰、沉春霞、裕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看护工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点评: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和家庭的结构、功能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家庭所承担的教育、养护、监护等职责一定程度上社会化了,而虐待、遗弃行为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成员之间,为此, 2015 年 《 刑法修正案(九) 》 新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以及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一案件警示我们,老幼病残等特殊群体的权益最易受到侵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应该成为重中之重。为此,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和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立法,加强公共政策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倾斜。其次,是要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治理,严格从事老幼病残监护、看护职责单位的准入条件和从业条件,加强事中监管,严肃行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素养。最后,要加强惩罚力度,严肃惩处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综合运用刑罚和职业禁止等处罚手段。

 

第七大案: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

2015 年起,穆嘉纠集 20 多人,先后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货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民间借货为名,行“套路贷”之实,通过“肆意认定违约”“虚增债务” “转单平账” “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 2300 万余元。天津红桥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穆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到十个月不等。天津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件。涉案公司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共 20 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该案的公开审理宣判,能起到很好的政策宣传和法治教育作用,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黑恶势力与人民所需要的美好安定生活格格不入,是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大力增强司法宣传效果,公开公正地审理涉黑案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成功审理启示我们,在处理涉黑案件时务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属性要求,注重发挥实物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关键作用,确保形成完整扎实的证据链,使得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八大案:北京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2014 年 9 月至 11 月间,张岑等 40 人先后出境至肯尼亚,参加电信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语音群呼,待被害人接听并转拨电话后,虚构被害人因个人医保卡信息泄露或被冒用而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需要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资产保全等名义或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银行账户内转账或汇款,后通过远程操控等技术手段,对被害人的电子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操作,从而骗取相关被害人钱款。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张岑等 40 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并对部分罪行严重的人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本案 40 名被告人均系公安部组织北京市公安局于 2016 8 月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张岑等 5 人系台湾居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现代信息技术包括电信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普及,一方面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对其进行利用并实施新型犯罪。以电信诈骗为例,其犯罪手段在近年来便呈现出多样化的势态,除网购诈骗外,兼职刷信誉诈骗、冒充网购客服诈骗、无门槛货款代办信用卡诈骗、股票投资诈骗、冒充司法人员诈骗等犯罪形式不断进入人们的视野,而跨国犯罪的非接触性、隐蔽性等特征更是增加了这类案件侦破和审理难度。有效打击跨国跨境有组织犯罪必须运用相应的外交手段,跨国电信诈骗案的侦破关键就在于国际合作,应当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完善各区域、各部门之间通力联动机制。可以看到,近年来中国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正不断加强,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合作交流也不断增多,通过司法程序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成效日益显著。本案具有典型代表性,体现出该类型犯罪跨国化、犯罪组织结构集团化、团伙作案化和作案手段新颖化的核心特征,而且其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其前期较为得当的侦查工作和后续的公正审理工作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将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

 

第九大案:山西闻喜“盗墓黑帮”案

1993 年起,以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为核心的三个犯罪集团以血缘关系为纽带,通过开办的公司,组织、领导亲朋好友、两劳释放人员等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88 起,形成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并控制了闻喜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非法敛财,危害一方,最终在闻喜当地形成了以侯氏三兄弟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20182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拘禁罪等 16 项罪名分别判处该组织 9 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年等不等刑罚,及相应的财产刑、资格刑。201810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点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案中,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通过开办的公司,组织、领导多人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取钱财,使其违法犯罪所得非法利益最大化,在三名被告人的组织、指挥下,实施各类犯罪违法活动数十起,逐步控制了该县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并形成了稳定的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危害一方,该犯罪组织已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依法惩处。张保民、侯金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亦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严格坚持了法定标准,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相关犯罪的认定准确无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第十大案:金哲红再审改判无罪案

1995 年 9 29 日,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当年 10 11 日, 27 岁的金哲红后被锁定为嫌犯。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6 11 月、 1998 8 月、 2000 5 月三次认定,被告人金哲红用摩托车拉李某期间,起歹意,将其奸杀。故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哲红三次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皆认为事实不清,但最终在 2000 8 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3 26 日作出再审决定, 11 30 日对原审被告人金哲红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红无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点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严格司法,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事实认定是前提,而这恰恰也是最困难的。因为案件都是已然的事实,司法裁判其实是在重构历史。特别是在一些隐蔽性强、一对一的案件中,客观证据本就不多,且因为时间推移发生变化,而司法机关受认识能力、办案条件等限制,常常无法将案件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因此,借助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就成为不可能,留下来的只是疑案。而如何处理疑案事关人权保障,事关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从此,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等疑罪从有的做法将会终结。就此而言,金哲红是幸运的,在经历了漫长的 23 年牢狱生活和不懈努力之后,他终于等到了无罪的判决,享受到了现代法治的福利。然而,在为金哲红庆幸的同时,我们也真切希望,类似金哲红这样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疑罪从有、“留有余地”的案件都能够得到纠正!

本音频文稿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

原文刊于人民法院报

原文制图:程国维

编辑:陈丽英 鲁婧晗 

沈圆圆  丁 珈

感谢大家耐心地倾听与阅读,本期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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