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龙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杨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杨某有权要求龙某及时清除杨某耕地上的沙石废土,恢复耕地原状。关于杨某要求龙某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的主张,由于杨某所经营土地种植的是白杨树,已经多年没有耕种,所以法院仅判决“龙某清除堆放在耕地上的沙石,恢复耕地原状”,对杨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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