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简介
先来看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jiakuan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关于上述规定中的“建设工程jiakuan结算达成协议”,即业内通常所说的“gongchengkuan决算(结算)协议”,其外延又小于《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jiakuan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工程jiakuan结算”,仅指其中的“工程竣工jiakuan结算”;
2、关于“工程竣工jiakuan结算协议”,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工程竣工jiakuan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同时,依据上述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于工程竣工结算,一般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大致上要经过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工程竣工jiakuan结算、索赔价款结算、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jiajuan结算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有详细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在此不必赘述。
3、按照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前达成了符合上《建设工程jiakuan结算暂行办法》要求规定的“工程竣工jiakuan结算协议”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鉴定了。
再来看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1、这里的“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应当理解为“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
2、这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所适用的实体法依据为《住建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其中的咨询造价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请大家区别于《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建筑企业的等级,即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无具体的等级)。按照本人理解,上述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范畴,所以说,第十三条规定,除非当事各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否则不影响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后否认该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而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音频列表
- 2019-03
- 2019-03
- 2019-02
- 2019-02
- 2019-01
- 2019-01
- 2019-01
- 2019-01
- 2019-01
查看更多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