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很多次线下宣讲中的互动交流环节,与会者都问到我们这个问题: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某个时间节点前休完,如果员工逾期未申请休假,则视为员工放弃,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也有人问逾期不申请年休假会不会过期作废,会不会自动清零,其实和上面这个问题是一个意思。
今天,我们就结合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做个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是员工满足了资格条件就可以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资格条件是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而享受天数则按照累计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据此,我们可理解为年休假属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
二是单位有安排的义务,员工没有申请的义务
经常有人问:在员工符合年休假享受资格的情况下,员工休年假,需要员工主动向单位提出申请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可见,在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员工并无申请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在员工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休假的义务。
从司法实践看,司法机关也普遍不支持这种逾期不申请即“视为放弃”的规定。
所以,不管是基于法条的理解还是司法实践,用人单位规定员工逾期不休年休假视为放弃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
当然,时光无法倒流,员工在一个休假年度未休假,客观上无法回到过去重新补假。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在下年度弥补上年度未休天数;另外一种是由用人单位采用折现方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即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注:300%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是唯一可“视为放弃”年休假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唯一能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时,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这种情况可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注意:这里的“放弃”是明示放弃,不是默示,更不能推定放弃。
但从实践看,这种傻到不要年休假的员工并不容易遇到,何况,用人单位还负有举证义务,需提交员工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据,注意,是书面放弃的证据!所以,大家就别心存幻想了!
四、时效抗辩:变相的“视为放弃”
劳动者主张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这里的变相“视为放弃”不等于真的放弃,仅代表用人单位取得时效抗辩权利而已,这涉及到各地司法实践对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起算点的理解,这就需要大家结合地方裁判意见进行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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