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或下班的路上意外遭遇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那可不一定。得看具体的情形而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事实上,工伤一般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这“三工要素”,即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了伤害,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既不是工作时间,又不在工作场所,更谈不上工作原因,显然不符合“三工要素”。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相关法律将其纳入了工伤的范围,这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无疑是利好,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使其权益更有保障。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并非全是工伤
从该条款规定可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需满足一定条件。哪些条件?以下我们一一分析!
“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班路途。
其实这个解释仍旧比较模糊。啥叫“合理的上班时间”或“合理的上班路途”?受伤职工可能觉得是合理的,单位却认为不是。“合理”二字在此非常关键,如何定义“合理”与否?
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尽管如此,实践操作中仍觉得不够详尽与具体。
比方说:
大年初七上班,初六从老家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路上顺路到菜场去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小轿车撞伤算工伤吗?
步行上班的路上遇到开车上班的同事,同事好心捎带,结果被车上放置的物体砸伤腿部,算不算工伤?
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变远超出我们的预设与想象,法律很难也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初七上班,初六从老家赶回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初六并非是上班时间,第二天才是上班时间;从老家赶回自己的家,并非是合理路线,因为第二天才到单位上班,因此不能算工伤!
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因没有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若是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或经领导同意,虽然是提前下班,但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因此,“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理解与把握,应本着正当性的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非本人主要责任”
这个比较好理解。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受伤职工无责任、负次要责任或与肇事者都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形,具体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
交通事故的范围
原《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交通事故的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事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才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若是被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撞伤,不在工伤范围内。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不再以肇事车辆的类型进行区别对待。除了机动车,像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撞人造成的事故伤害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
故新条例将交通事故的范围扩大至几乎所有类型交通工具驾驶不慎带来的交通事故,还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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