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保保姐说保险,今天话题:保险公司串通企业骗保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首先从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上看:任何诈骗都有这样的逻辑方式:1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2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3基于错误而处分了财产;4受到损失;5获取利益.从本案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正是由于所谓的被骗人的教唆才产生了所谓的投保人骗保的行为,保险公司至始至终根本不是一个受害人,而是这一个事故的导演!其次:从保险诈骗的行为主体上看: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了这个三类人外,任何人均构不成保险诈骗罪(一年司考题已经证明,汽车修理公司伪造事故骗取保费构不成保险诈骗罪)那么构不成保险诈骗罪,这个行为该怎么定性呢?具体构成什么罪,我目前也还不能确定但有两点是可以确定的:其一:他们企图使得本应该反应在公司账面上的债权债务用另一表面合法的手段予以消除,两者确定是违法的如果说对于保险公司违法大家没有争议,对于企业有人认为不构成违法(这是主观归罪的结果)则是有待商榷的!企业主观上明知保险公司的企图,仍然予以帮助,配合,在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行为.他们可以说构成了单位和个人这种类型的的共同犯罪!相类似的例子就是以要债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另一个更极端的例子,甲欠了乙两个亿,明知一辈子都还不了,甲对乙说你把我杀了抵债吧,乙欣然接受,乙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可能不恰当,但是要说明的就是动机即使再纯正,只要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并在这个过错下实施了相关行为,均受到刑法的评价(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本案企业的行为动机是纯的 甚至说目的也是没有恶意的.但是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动机和目的与主观故意和过失没有必然的对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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