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保保姐说保险,今天话题: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不服怎么办,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经常会出现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认为级别评的过高,正常理赔时不予赔偿,或者打折赔偿,如果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则申请重新鉴定.在实践中,一般是由法官做主,法官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就需要重新选择一家司法鉴定所做鉴定,如果法官认为不需要重新鉴定,则驳回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伤者这边尽量提供有利于伤者的答辩意见,不再重新鉴定,现将答辩意见及法律依据汇总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而且当事人可依据鉴定结论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故认为单方委托鉴定不当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虽对该司法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司法鉴定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 鉴定机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所作检查详细明确,分析说明依据充分,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条件.,,,扩展资料:,评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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