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已有基本犯的故意,无论是再唆使其实施情节加重犯(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再唆使其实施数额加重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成立帮助犯,而非教唆犯。理由在于: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都是量刑规则。
在正犯已有基本犯的故意时,行为人再唆使正犯实施加重的构成要件,成立加重犯的教唆犯。反之,在正犯已有基本犯的故意时,行为人再唆使其实施量刑规则,只能成立量刑规则的帮助犯。举四个例子:
例1:B已有盗窃犯意,A唆使其抢劫的,A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例2:B仅有普通抢劫的意思,A唆使其入户抢劫。本案中,由于入户抢劫是加重的构成要件,故A成立入户抢劫的教唆犯,而非帮助犯。
例3:B已有强奸犯意,A唆使B与C共同对被害妇女D轮奸。本案中,由于轮奸是加重的构成要件,故A成立轮奸的教唆犯,而非帮助犯。
例4:B已有盗窃故意,只想盗窃4000元,但A唆使B盗窃5万元。本案中,5万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系量刑规则,故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而非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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