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甲入职A公司做文员工作,甲工作勤奋,积极完成公司的任务,极少出现差错。2016年9月甲被公司调动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有所延长,而且要三班倒,甲对此感到不满。于2016年11月3号向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岗位。3天之后,公司回应不会撤销岗位调动的决定,同时出具《警告书》对甲进行书面警告。2天后甲继续提出异议,公司同意可以将三班倒改为两班倒,甲仍不同意。3天后,甲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甲拒绝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拒绝工作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甲对此感到不服,2016年12月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坚持认为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的工作调动。
法院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小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
听友74877267
赔偿金怎么这么多啊?
陈斌_mc
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