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死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即不得少于17年。但如果犯罪分子系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换言之,9种死缓犯,无论怎么减,其最低服刑的刑期不得少于22年和25年。但是,9种死缓犯以外的一般死缓犯,最低服刑的刑期则不得少于17年。
4、上述实际执行的刑期,应是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将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人实际服刑改造的时期。既然如此,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就不能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以内。因为先行羁押的日期虽然可以折抵刑期,但毕竟不是实际执行刑罚。再者,无期徒刑原本就没有刑期折抵的问题。减刑以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表现为根据,将先前羁押日期折抵实际执行的刑期,并不合适,而且会造成一定混乱,也与《刑法》第80条的规定相矛盾。刑法特意使用“实际”二字,也是为了排除先行羁押的日期。
留白_t2t
22怎么来的呢
Agatha欢儿
打卡呀呀呀
各种不懂_da
打卡
小鱼儿710201
打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