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大纲新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行为人与法官勾结的情形。行为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法官没有受骗却作出枉法裁判的,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官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与盗窃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法官不存在勾结的,则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法官存在勾结的,则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盗窃罪与民事枉法裁判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其他共犯情形。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水牛儿_mm
打卡
笨狐_qm
打卡
丁百灵360
打卡
各种不懂_da
打卡
1755873gnhq
蔡老师,文中1里面,如果行为人与法官不存在的,则行为人成立虚假诉讼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怎么不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三角诈骗,法官具有处分权限)的想象竞合?
Double_jg 回复 @1755873gnhq:
法官没有基于受骗而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