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条件方面,现在的通说观点是不需要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易言之,无论有没有防卫意识,只要有防卫效果,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据此,偶然防卫(既无防卫认识也无防卫意志)成立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否则成立防卫不适时,即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这里还需要提示一点: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上述“现场”应作扩大解释。但在人身性犯罪的情况下,则只能进行物理意义上的现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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