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我讲到了古人的俸禄,官员们都很清贫,然而,古代地方官的合法收入,远远不只是有数的俸禄。
在讨论古代官员的其他合法收入之前,有一点必须强调:即使只有以上列举的俸禄,地方官收入也已远远高于他们治下的百姓。
在汉代,一个家有百亩地的农民,年收粮在百斛左右,交完田赋、口赋、算赋、更赋等后,所剩无多,而当时一个收入最少的县令,年俸中包括的粮食就有240斛。⑤
明代地方官俸禄实发虽少,但也足以维持一个普通家庭的生活(虽然有可能捉襟见肘),如谢肇淛所说,“今外官七品以上,岁得百金,四品以上倍之,糊口之外,自有赢余。”
再以清代为例,一名劳工的收入除了东家供给的饮食外,一年收入大概是白银5-10两,而县令的法定年俸是白银45两,相当于前者的数倍。
俸禄之外,古代地方官的其他合法收入,多种多样。
首先是皇帝赏赐。在汉代,每逢四时节庆,皇帝都会对百官大加赏赐,如杜延年“居九卿位十余年,赏赐赂遗,赀数千万”。相对来说,地方官获得赏赐的机会较少,不过只要政绩突出,朝廷也常常会“增秩赐金”。颍川太守黄霸就曾因政绩突出,被赏赐”黄金百斤“(1斤黄金相当于1万钱),这大约相当于他5年的年俸。
其次是免除赋役。按照汉代法律,“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为”,即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员,在任期间,全家只需要负担军赋,其他全免;将军和秩二千石以上官员,在退休后,可继续保有此项特权。⑥地方官中的太守、县令满足以上品级要求。
在明代大多数时候,官员都有免役特权,其中京官全免,地方官免一半。“一条鞭法”实行后,徭役并入田赋,官员名下的土地随之也不必再缴纳赋税。
第三是变相补贴。为了改善官员生活,历代朝廷都会在俸禄之外,给官员一些变相补贴。
宋代各级官署都有专门的办公经费,称为”公用钱“或”公使钱“,交官员自由支配。自北宋中期,这笔钱被随意用于官员间的相互馈赠、请客,成为惯例。
在明代,朝廷按照不同品级,会给每名官员分配若干个“随从皂隶”,这些人要想免除劳役,每人一年需要缴纳白银12两,称为“柴薪银”。按照规定,分配给知府、县令的“随从皂隶”都是4名,那么他们一年可获柴薪银48两,相当于1-2年的年俸。⑦
到了清代,补贴名目更加繁多。放在明面上的有“养廉银”,一个知府每年能领取白银1200—4000两,一个县令每年能领取白银600—2000两。
私下里又有各种“陋规”,包括“火耗羡余”(州县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的名义,多征的部分)、奇零折算(将百姓纳税时多出的零头归公)、操纵汇率(以高于市场的银钱比率,折算百姓上缴的铜钱),以及乱征杂税等。⑧
这些收入名义上全部充作衙门公费,因此收受“陋规”通常不被视为贪污。
那么,地方官究竟能从中受益多少呢?光绪年间的官员胡家玉说:
“即以南昌一县而论,丁银四万八千余两,每两以加二钱四分计之,岁取银万余两。漕米五万六千余石,每石以加三钱二分计之,岁取银一万八千余两。该县养廉银一千九百两,比养廉多十五六倍,比巡抚、藩司养廉多三四倍……此盈千累万者,徒饱该县私囊也。”
这即是说,江西南昌县的县令,在正税以外,每年至少加收白银3万两,作为额外收入。⑨
学者张仲礼发现,依据当时宗族要求族中官员捐款的额度表,知府要捐的款项比县令多50%,于是他在《中国绅士的收入》一书中推算,知府每年的额外收入至少在白银5万两左右,大约是其固定薪俸和养廉银总额的20倍。⑩
综合来说,中国历代地方官的俸禄不高,常常有人“哭穷”,但事实上,他们的俸禄收入已远远高于治下百姓。再加上官员本身的特权及额外收入,地方官基本都能过上较好的生活。到了清代,“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乃是毫不夸张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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