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营企业的实控人,很多都会认为:自己的公司也不是国有企业,是自己一手创办起来的,那支配和使用公司的资金有什么问题,和刑法能有什么关系。
所以个人帐户与公司帐户偶尔混用;从公司账上借给朋友钱;挪用公司的钱给自己另外一个项目……。老板,老板,停,停,公司的钱是“锅里的肉”,不能随意支配。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3个月内归还,但利用其进行营利活动的、非法活动的行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在法理上挪用、侵占公司财产,当然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人违背公司内部权限,擅自动用公司资金;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资金违规交叉,财产混同,这些行为都可能处罚挪用资金罪。一些财务制度不规范、审批程序不严格、制度架构不合理的企业,最为多发。
听友19270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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