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环境方针
最高管理者应在界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方针,环境方针应:
a) 适合于组织的宗旨和所处的环境,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规模和环境影响,
b) 为制定环境目标提供框架,
c) 包括保护环境的承诺,其中包含污染预防及其他与组织所处环境有关的特定承诺;
注:保护环境的其他特定承诺可包括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d) 包括履行其合规义务的承诺;
e) 包括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提升环境绩效的承诺。
环境方针应:
一一以文件化信息的形式予以保持;
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可为相关方获取。
A.5.2 环境方针
环境方针是声明承诺的一系列原则,最高管理者在这些承诺中概述了组织支持并提升其环境绩效的意图。环境方针使组织能够制定其环境目标(见6.2) ,采取措施实现环境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并实现持续改进(见第10 章)。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方针的三项基本承诺
a) 保护环境;
b) 履行组织的合规义务,
c) 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以提升环境绩效。
这些承诺体现在组织为满足本标准特定要求所建立的过程中。以确保一个坚实、可信和可靠的环境管理体系。
保护环境的承诺不仅是通过污染预防防止不利的环境影响,还要保护自然环境免遭因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而导致的危害与退化。组织追求的特定承诺应当与其所处的环境(包括当地的和地区的环境状况)相关。这些承诺可能涉及,例如:水质量、再循环或空气质量的问题;并也可能包括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以及环境修复的相关承诺。
所有承诺均很重要,某些相关方特别关注组织履行其合规义务的承诺,尤其是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本标准规定了一系列与该承诺相关的、相互关联的要求,包括下列需求:
-------确定合规义务
-------确保按照这些合规义务实施运行。
-------- 评价合规义务的履行情况
---------纠正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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