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 重要或者关键作用的,即为重要作用的共同正犯。
1、共谋共同正犯
(1)共谋共同正犯所指的现象是,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一起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例1】A与B共谋杀C,但事后只有A一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C的死亡。本案中,A与B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谋共同正犯,B也需要对C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共谋者,应认定为共谋共同正犯。
【例2】A与B共谋实施诈骗,A将自己周密策划的诈骗方案告诉B,由B按照A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就可以认定A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
【例3】2008年四川/2/55之A项: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答案:甲和赵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例4】2002/2/35: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本案中,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而且均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卷肠
谢谢蔡老师的讲解,如果能够穿插讲解一些主观案例题,让所学的知识点贯穿起来,效果应该会更好。
逍遥侯plus
老师的例子太棒了!
逍遥侯plus
感谢老师!
刑事辩护小魔女
早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