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兰丧亲。刻木奉养。张叔击之。像亦悒怏。【原文】汉丁兰、河内人。早丧父母。刻木像。事之若生。邺人张叔假物。兰妻卜筶。木像不许。叔醉詈木像。且击之。兰归。见木像色不怿。询知之。即奋击张叔。吏至。捕兰。木像为之流涕。郡嘉其孝通神明。奏之。诏图其形。 思亲不见。而刻木事之。此不得已之极思也。而思慕之诚。木亦通神。忽而不怿。忽而流涕。非孝子精诚所致乎。至于为亲像被击。而奋击张叔。只知有亲。而不惜以身犯法。宜郡之嘉其孝而上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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