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文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很多学者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只在于禁止母公司担任无限责任股东或普通合伙人。但从该条的文字理解,可以被解读为“禁止母公司担任子公司的担保人尤其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但母公司担任子公司的担保人并不应当有法律障碍,甚至在公司自治原则及推动市场活跃方面还应得到鼓励。但从《公司法》第15条的字面上,确实可以推导出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含义,这造成了审判实务上的尴尬局面。可以说,立法者在这一条的立法工作上,活儿干的不细!
那只蜗牛_tl
不尴尬啊!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一家人肯定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律律李
区分投资行为和经营行为就懂了。不能先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做这个连带责任债务人的投资人;但对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公司投资行为成立,子公司成立以后才会发生的,这属于经营行为,不会有影响。
捷尔任斯基不是瓦西里
看司法解释,发条就那几个,司法解释一堆。
大象tiger
打卡
张庚园律师 回复 @大象tiger:
加油!
1355699eqnz
怎么搜索想要的信息呢?
张庚园律师 回复 @1355699eq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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