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在4月10日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公告,正式将11项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而早在公告发布十天前的3月31日,果子就在微信公众号中预测将要把医疗物资纳入法检范围了。
同时,在4月1日外贸精英网预归类学习小组内部培训会议中跟所有学员明确了为什么海关不会正式将其纳入法检目录,而是采用一种类似于验证管理但不是验证管理的临时性检验程序。在精英网的QQ群和内部会议中我将海关可能操作(已经实施)的出口商品检验定性为“非法定检验范围中的临时性类验证方式管理”。
这段时间看见很多公众号各种消息铺天盖地,大多都是东拼西凑的信息,严重缺乏理性思维和政策依据,个人认为对一线关务从业者来说弊大于利。为什么我在3月31日对例如法检目录的消息将信将疑,今天果子就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我的思路。
列入法检目录的依据
这次增列法检目录的起因还是众所周知的质量问题,否则在给出口企业减负和优化口岸通商环境的背景下,自然不会随意增加出口限制措施,质量是好是坏,看看相关国外媒体报道即可,在此不用多提。
为了维护进出口各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将部分医疗用品增列入法检目录,其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本次公告的出台也是基于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几近失控,对中国制造声誉严重损害的紧急情况,即是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果子近二十年的从业经验中,印象中第一次出现类似紧急新增法检目录的情形。
医疗物资检验项目的问题
为什么海关并未对本次医疗物资的出口商品实施品质检验呢?这也是有很多方面因素的,就果子看到的各公众号最多就是提到了列入法检,但是应该怎么检的确没见到更加明确的解释,你们说不出来就让我说说看吧。
还是回到立法依据的层面上看问题,我们继续看《商检法》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商检法》明确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实质是技术性规范标准的评定,也就是海关应当对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给予评定,经检验合格的才准予出口。而技术性规范标准的评定又是在第七条予以明确,有国家技术性规范的则应进行强制性检验。记住,这里是检验,后面我们会用到这个概念。
提到检验,做进口法检的同志都不会陌生,海关会对部分产品进行取样化验以判定质量是否合格。那么在53号公告附件中所列的医疗物资是否都有相关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事情决没有这么简单。
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中明确了“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这里并未提到海关对产品实施检验的规定,海关只是在该程序中履行了一个“出口环节查验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工作。
为什么不实施检验
因为检验检疫机关对于出口产品的品质检验遵循的原则果子总结就是“进口国有相关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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