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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不予处理。
如果该房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且孩子随一方共同生活,在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由该方居住使用该房屋为宜。
待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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侓帅落叶
问题是小产权房是不可能取得产权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