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与未遂犯的共同点是,均已着手实行犯罪。所以,如果说未遂犯是具体的危险犯,那么,着手实行后的中止犯也是具体的危险犯。显然,倘若将造成具体危险当作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就意味着对着手实行后的中止犯都不可能免除处罚,从而导致中止犯的处罚与未遂犯的处罚没有差别,但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中止犯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刑罚目的。
由此可见,刑法第24条第2款(犯罪中止)“造成损害”仅限于行为造成的实害(即侵害结果),而不包括行为造成的抽象与具体危险。反过来说,行为对法益仅造成了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时,都属于“没有造成损害”。
1773536vtan
谢谢
我是一只法考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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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_36
早上好
逍遥侯plus
感谢老师!
佳佳甲甲安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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