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依法对相关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公司治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1月7 日发布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证监发[2002]1号)同时废止。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依法对相关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公司治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1月7 日发布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证监发[2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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