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争议的是,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毁灭证据?变造证据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证据?(1)作为法律用语,“毁灭”原本就是使对象丧失或者减少应有的功能。使证据不能被司法机关发现的行为,与使证据从物理上灭失的行为,在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2)伪造具有多种含义。在刑法条文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时,伪造当然不包括变造。但是,当刑法条文没有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时,完全可以将变造归入伪造。换言之,对变造证据的行为,即对真正的证据进行加工,从而改变证据的证明价值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伪造证据。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开始之前。诉讼活动之前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同样侵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此外,本罪的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犯罪的嫌疑。如果行为人帮助毁灭、伪造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的证据,则不可能成立本罪。
【例1】犯罪嫌疑人B具有故意杀人的嫌疑,已被立案侦查,但A帮助B毁灭了凶器。即使事后查明B的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如B没有杀人故意且仅造成轻微伤)并不构成犯罪,A的行为也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例2】帮助他人毁灭通奸证据的,不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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