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045,一章,一般规定

2020-06-04 17:37:3902:06 255
声音简介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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