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制度在我国是“舶来之品”,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自认”的表述,相关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笔者认为无论是否考虑公知常识的特殊性,包括公知常识在内的现有技术,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均可通过自认方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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