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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不动产登记涉及民事争议时应先通过民事渠道解决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属应无争议。不动产权属关系不明,涉及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不清,当事人应先通过民事渠道确定不动产权属后再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其直接起诉不动产登记行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0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印霞,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县长。
再审申请人肖印霞诉被申请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2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印霞申请再审称:其与许尚紊签有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许尚紊去世后由肖印霞继承许尚紊所有房屋。故其有权请求恢复许尚紊的住宅登记,并换发新证,赔偿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申请人的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属应无争议。本案中,原权利人许尚紊已去世,申请人以其与许尚紊签订有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应由肖印霞继承许尚紊所有房屋为由,申请恢复住宅登记,并换发新证。案外人许尚紊之弟许尚华以其为许尚紊法定继承人为由,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恢复住宅登记,并换发新证。许尚华在另案二审时称其与肖印霞签订了肖印霞放弃继承许尚紊所有房屋,索取对许尚紊进行扶养费用的协议。而肖印霞提供的证据中又有肖印霞、许艳萍、许尚华三人所签协议,协议约定许尚紊的老宅由肖印霞、许尚华自愿让给许艳萍继承。故本案民事基础法律关系不清,申请人应先通过民事渠道,确定涉案不动产权属关系后,再请求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肖印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肖印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肖印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宝建
审 判 员 李智明
审 判 员 阎 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岸乔
书 记 员 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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