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 第四章 所有权一般规定

2022-10-24 14:57:5002:31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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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编 所 有 权

第四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

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

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

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

用。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

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

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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