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的证明责任
投资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2016年、2010年)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上市公司的证明责任
上市公司举证证明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017年、2013年、2010年)
(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2017年、2013年)
(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李海铭666
黄老师,辛苦你播21年的
听友259669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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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yJ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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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民窟少女要逆袭
苏福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