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侮辱、故意伤害等行为的,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只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此系法律拟制。据此:(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一罪(因为拐卖妇女罪包容了强奸、非法拘禁行为)。(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了故意伤害、侮辱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以拐卖妇女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拐卖妇女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丁百灵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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