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并购】40、彭大为律师谈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1节)

2022-09-16 04:18:4514:57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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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


我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团队律师彭大为,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公司资本行动》系列课程关于外商投资并购的有关内容。


上一章我们讨论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管理


现在,我将和大家一起来探讨第四章: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特别规定。讨论这些特别规定,对帮助我们做好外商投资并购法律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章也分两个小节来讲解:第一节主要讲解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的适用范围、关于行业准入、审批与登记、合并分立的限制条件、合并或分立后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和股份比例第二节主要讲解合并或分立后公司成立的日期、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合并的条件、合并申请人和申报文件、分立需申报的文件、分立合并的法务程序


下面,我们来讨论第一节内容。


首先,我们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被排除在本规范之外,因其责任形式特殊,且在我国现存经济实体中,数目较少,不具代表性。


第二个问题:关于行业准入。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这是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政府部门的审批与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也堵住了那些想借合并或分立来突破国家产业政策者的门路。例如:一个从事生产并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想通过分立将销售业务独立出去,专营电器商场,这种分立必须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条件。


第三、审批与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我国现行的审批权限划分体系,错综复杂。这样规定就指定了异地合并的审批机关,对于通过“先拆项后合并”方式规避审批权者也有了说法。


第四、合并分立的限制条件


根据《合并分立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或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这一限制条件是一项高标准、严要求,可能会令那些为规避审批权而“先拆项后合并”者感到不愉快。投资者“缴清出资”意味着“出资全部到位”。如果公司合同、章程约定分期缴付出资,仅缴付了部分出资的,还不能算“缴清出资”。


第五、合并后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和股份比例


1、(公司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公司的类型是什么呢?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那么合并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那合并后就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怎么确定呢?这同样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就是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公司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如何计算?股份公司之间合并或合并后为股份公司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这就像把几盘不同质量的蛋糕合成一大盘后,大家伙按贡献大小,重新切割瓜分。应当注意的是,一是不得贬低国有股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无论投资者怎样“协商”,都不能使属于外商的那块“蛋糕”小于整块“蛋糕”的四分之一。外资参股不得低于25%,这一点要严守分寸。


第六、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比例


前面我们探讨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比例如何确定的规定,现在我们再看看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比例又是如何确定?


1、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额的确定,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这是说,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变更,既然公司合并本着112的原则,那么公司分立也应符合211的说法。


2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应如何确定呢?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与公司合并不同者,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分立出一个内资企业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一方是中方,则分立出一家内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非禁止投资领域,则分立后外资一方应符合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


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特别规定第一节,今天就分享到这里,谢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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