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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能独立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灞桥街办,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灞桥街办实施,灞桥街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54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西军,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一路809号。法定代表人:苗志忠,该区人民政府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法定代表人:门轩,该管理委员会主任。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5919号。法定代表人:宋刚,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刘西军因诉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安市政府)、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灞桥区政府)、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浐灞管委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灞桥街办)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5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西军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将西安市政府排除在强拆主体外,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庭审中,西安市政府虽然否认其实施了房屋拆除行为但也未能举证证明;同时,除直接具体实施房屋违法强拆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组织实施主体或者委托主体也应当依法承担违法强拆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浐灞管委会、西安市政府不是适格强拆主体错误。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本案中,刘西军以西安市政府、灞桥区政府、浐灞管委会、灞桥街办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灞桥街办,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灞桥街办实施,灞桥街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中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对西安市政府、灞桥区政府、浐灞管委会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西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西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纬华审判员 夏建勇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孙阳书记员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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