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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的异地处罚不服,应以哪个交警队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黄山交警支队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系登记、保存证据的行为,而非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武昌交通大队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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