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二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主体的判断

2020-09-12 15:57:5607:21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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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主体的判定

【裁判主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虽然系集体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鉴于对被收回人的权益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原批准的政府具有进行监督的必要,但原批准的政府不会因此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裁判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行申7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冬生,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裴花只,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再审申请人王冬生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19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王冬生因诉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店区政府)土地行政收回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终3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冬生系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营盘狄村村民,且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2015年12月22日,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大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提出收回狄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2015年12月25日,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又向小店区政府提出该项申请。2016年2月23日,小店区政府作出小店区政[2016]5号《关于收回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狄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5号决定),同意收回狄村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2016年5月6日,小店区政府又作出小店区政[2016]20号《小店区政府关于收回狄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批复》(以下简称20号批复),同意收回狄村社区居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该批复内容若与小店区政[2016]5号文件有冲突,按本批复执行。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狄村城中村改造符合国家“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总体要求。狄村社区居委会申请收回狄村社区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狄村拆迁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的实际需要。小店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之规定作出5号决定,同意收回狄村社区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狄村拆迁改造总体规划,程序合法。王冬生诉请撒销小店区政府作出的5号决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驳回。判决驳回王冬生的诉讼请求。王冬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王冬生的父亲王仁义(已去世)在太原市××营盘街道××村××街××0.73亩的宅院,并拥有《宅基地使用证》;1999年,王仁义以书面遗嘱的形式,将上述宅院赠与王冬生。


2015年12月23日,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狄村社区已被纳入太原市城中村整村拆迁改造范围为由向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申请收回狄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向小店区政府进行了报告;2016年2月23日,小店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该决定载明“为保证我区营盘街道办事处狄村社区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做出如下决定:1、收回狄村社区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2、狄村社区按照《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狄村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上述宅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全体居民应自行对宅基地上附着物实施拆迁。3、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4、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当日在狄村社区内进行了张贴。
2016年5月6日,小店区政府又作出20号批复,该批复载明“一、同意收回狄村社区居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体由山西凯狄投资有限公司为主体实施收回。二、收回狄村居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由山西凯狄投资有限公司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执行。三、你街办须加强对山西凯狄投资有限公司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拟定《补偿方案》的指导,经该公司内部民主程序通过后,进行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四、你街办接文后,速送达山西凯狄投资有限公司及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相关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可在知悉本批复内容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批复不停止执行。本批复若与小店区政[2016]5号文件有冲突的,按本批复执行。”该批复未予公告,在诉讼中,小店区政府向一审法院出示了该批复。王冬生的上述宅院在土地收回范围内;2016年7月,王冬生不服小店区政府作出的5号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小店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的行为,争议焦点是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5号决定和20号批复的具体内容,批复从两个方面改变了原决定:一是由政府直接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变为同意(批准)街办关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二是收回工作的实施、补偿主体由狄村社区变为凯狄公司。虽然诉讼中没有证据证明20号批复已经进行了公告或通知,但因批复中明确要求太原市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接文后进行送达、告知相关居民,王冬生亦在诉讼中获知了批复的详细内容,实际上该批复已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影响到了王冬生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王冬生不撤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原行政行为继续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政府,原来批准用地的政府(如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区、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5号决定以狄村社区和全体居民为行政相对人,以小店区政府名义直接决定收回王冬生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使用权证,缺乏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利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推动产业转型,符合绝大多数城中村居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虽然小店区政府5号决定直接将王冬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但撤销该决定会给城中村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院依法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原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该院判决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3行初37号行政判决;确认小店区政府5号决定违法。王冬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错误。二审法院忽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错误地将5号决定的制定与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活动相关联,是过度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表现。确认5号决定违法实质是变相承认其法律效力,默认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持续性侵害,会对城中村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并且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请求:1.撤销二审行政判决;2.撤销小店区政府5号决定;3.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5号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否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小店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以狄村社区和全体居民为行政相对人,以小店区政府的名义决定收回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其使用权证,缺少法律依据,应属违法。但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城中村改造符合绝大多数城中村居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所以小店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直接将再审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并注销的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决定会给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小店区政府作出5号决定违法但未予以撤销,结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冬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冬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仝 蕾审判员  刘崇理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郭秀猛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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